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浙政办发〔200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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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是国家为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工作。对家电下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属我省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解决;属我省职权范围以外的,应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二、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省财政厅应根据测算,先将补贴资金预拨给各市、县(市),各市、县(市)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省财政预拨部分的,应先行垫付。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有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三、加强对有关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经贸、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网点设置、进货把关、售前售后服务、有关信息报送等工作。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各地要及时进行查处,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成立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金德水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做好我省家电下乡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对我省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省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暂按1件执行(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我省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六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招标方式后另行下达。今后,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我省将做相应调整。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备案。
(六)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领。具有我省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经县级经贸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核实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宣传、信息产业、工商、质量技监、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乡镇、街道和农村等基层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广泛宣传。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会同宣传等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画(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使宣传进村入户,让农民家喻户晓。
(四)保障供应。各级经贸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销售企业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点布局,填补目前偏远地区家电销售网点的空白,把家电下乡每一类产品的销售网络覆盖到全省每一个乡镇,尤其要解决好边远山区、海岛农村地区农民方便购物的问题。同时,及时做好备货补货工作,落实脱销、断档等情况的应急措施。对大件商品要按照规定时间,送货上门。
(五)加强监督。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应适时开展对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开展对下级部门和产品销售企业的经常性检查;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工商、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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