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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复函
|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 文号:浙价医〔2014〕181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复函
省临床检验中心:
你中心《关于临术检验室间质量评价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省临床检验中心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183号)等文件精神,接受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医疗机构、临床采供血机构开展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服务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服务内容包括每年2次的定期质控评价。其他需要临床检验质量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进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双方协商收费。
二、省临床检验中心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不得向被评价单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217号)和《关于同意将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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