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浙质特发〔2008〕241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浙质法函〔2012〕128号
颁布日期:2012-05-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废止浙质特发〔2008〕241号文件的通知

浙质法函〔2012〕128号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质特发〔2008〕241号)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制定的转发文件。由于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文件已在2011年5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废止,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浙质特发〔2008〕241号文件的上位文件依据已废止,适用期已过,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实上已失效。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清理的规定,现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质特发〔2008〕241号)。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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