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王刚等2人记二等功并授予湖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湖政发〔2015〕7号
颁布日期:2015-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王刚等2人记二等功并授予湖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又涌现出2位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他们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用大爱之心和实际行动诠释了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湖州”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

给予王刚等2人各记二等功,并授予“湖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各发给奖金伍万元

王刚男1987年5月8日出生安吉县递铺镇赤芝村赤山自然村181号

任代晖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安吉县天子湖镇余石村二沟自然村40号

希望被记功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平安湖州”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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