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湖政办发〔2010〕99号
颁布日期:2010-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的积极作用,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对此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做到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平安湖州”、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合资源,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

(一)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导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区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新居民事务局(正科级建制),与县区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管理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履行服务管理职责。

(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县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

2.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工作措施;

3.监督、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根据规定,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可以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三)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措施,负责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并提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配备保障和流动党员、党组织管理工作;司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接受救助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流动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行为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民工管理,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工地民工工资拖欠等其他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市发改委、综治、行政执法、交通、工商、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明确条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一)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市县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非本市县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已在本市区(县)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6.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7.无犯罪记录。

(三)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四)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一样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可报考汽车驾照。

8.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五)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湖州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4.其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子女,可申请就读湖州市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定专业。

5.其就读中、小学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6.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费用。

7.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获选后享受相关待遇。

8.持《浙江省居住证》5年以上,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口。

四、夯实基础,切实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一)乡镇(街道)按照规定,开展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建立新居民事务所,与综治中心合署办公。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服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超过200人的社区(村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可设立服务管理站(点),依托社区(村居、企业)综治工作室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及人民调解室开展工作。

(二)乡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服务管理站(点)以及协管员队伍,主要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变更登记以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三)县区要严格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录用应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劳务服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水平应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经费由财政保障。

五、强化督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考评制度

(一)各级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纳入平安县区、乡镇(街道)的考核内容。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订全市统一的考核评价办法。

(二)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成绩突出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影响案件的,要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三)日常考核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纳入平安县区、乡镇(街道)一并实施。

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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