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35号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改革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城市环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势在必行。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立环卫高效运行的新模式,现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化发展、市场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事分开、管干分离,切实推进城区环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激发环卫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动力,积极改善环卫事业运行效率,显著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与作业分开。
市、区政府环卫主管部门、区环卫所和作业企业主体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环卫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创造竞争环境、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市市政公用局对城区环卫工作要加强行业监管,统筹协调政策,提供业务指导。区环卫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环卫监管职能,落实环卫作业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环卫目标全面落实、环卫质量明显提高。
区环卫所原事业性质不变,重新核定管理岗位数,确定管理人员15~20人,通过逐年减少编制,最终减至管理岗位数并以此作为单位编制数。其他非管理岗位人员则通过自然减员逐步减少为零。区环卫所主要职能:一是根据城区环卫专业规划,制定辖区内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根据市、区两级分工,负责辖区内环卫业务管理和作业质量监管,配合做好作业招投标的组织工作;三是负责环卫经费管理与使用及环卫相关费用的收取;四是根据市、区两级分工,具体承担环卫设施建设及维护工作;五是负责辖区内环卫国有资产管理;六是负责改革后相关人员的管理。
环卫作业市场在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下,逐步实现对社会开放,形成适度竞争机制。现有清洁服务公司与区环卫所分离后,各区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若干多元化的作业公司。作业公司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通过竞标获得正常的环卫业务。
(二)全面实行标准化定额管理和合同招标制。
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区环卫作业定额标准并建立考评体系。区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定额标准组织招投标。区环卫所负责与作业公司签订作业合同,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监管。
(三)全部职工统一纳入市区社保体系。
环卫职工进社保,将减轻环卫运行负担,理顺各方面关系,从根本上变“养人”为“养事”,促进形成灵活高效的环卫运行新机制。区属环卫作业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使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已退休人员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退休金;在职事业编制职工按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职企业编制职工和临时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对临时工改革前的本单位工龄按一定额度补缴部分社会保险费。考虑到环卫在职职工进社保后个人支出增加的因素,市、区财政要通过提高环卫经费补偿标准的办法,保障改善他们的总体待遇。
(四)整合环卫经费渠道,加大公共投入。
各区根据环卫实际作业量和定额标准,结合有偿服务收入能力和招投标实际金额,重新核定所需补贴经费的额度。对垃圾处理费、特种垃圾代运费、企事业单位垃圾代运费等加强征管,扩大收入来源。市相关部门要尽快整合和完善现有环卫收费体系,合理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环卫支出项目与标准要公开、公正、公平,既体现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又强化节约成本的理念,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城市化发展和现代化管理的实际需要,按城区环卫逐年递增的作业量和不断提高的作业标准,同比增加环卫经费预算,切实担负起政府购买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的职责。
三、有关处置政策
(一)职工安置。
1.退休人员。
自2007年6月1日起,退休人员退休金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事业编制退休人员其他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区按照现行政策沟通协调、兼顾平衡,并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2.在职职工。
事业编制职工: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通过竞聘(具体办法由区人事部门制定)由区环卫主管部门录用,在区环卫所从事管理工作;对2004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属于事业编制的在职职工,改革后继续参与环卫作业的,按照苏发〔2004〕18号文件规定,原事业性质的工资进档案,实行岗位工资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工龄满30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事业编制职工,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岗位工资和内部退养的事业编制职工,今后正常退休时原事业单位待遇不变。参与作业的事业编制职工,由各区负责管理,因地制宜,组织从事有偿服务收费和指定保洁工作。事业编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按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执行,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企业职工与作业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作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对其改革前本单位的工龄按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基数标准补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三项社会保险费。
在职职工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精简下放人员和遗属。
仍由区环卫所负责管理,有关费用标准与发放渠道不变。
(二)资产处置。
各区财政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区属环卫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全面登记管理。区环卫国有资产统一委托区环卫所集中管理。如作业公司需使用国有设备或办公场所,一律与区环卫所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支付租金。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改革领导小组指导下,市改革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政公用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保局、信访局等部门和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政府组成城区环卫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区环卫改革方案会办初审。各区政府根据本《意见》制定的环卫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二)做好环卫职工进社保的衔接工作。
各区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保局负责环卫职工进社保的相关测算工作;市劳动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市政公用局负责做好环卫职工进社保的相关衔接和核准工作。
(三)逐步建立“以块为主”的作业包干制。
除了市属环卫负责作业的工种和区域外,其余环卫作业均由区负责扎口,有效整合环卫作业保洁队伍,提高环卫经费使用效率和环卫作业质量。
(四)落实环卫经费保障措施。
1.退休人员进社保的经费采取自求平衡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以环卫在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余额支付环卫已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足部分由各区逐年足额及时上缴。退休人员其他待遇所需经费也由各区负责筹措。
2.临时工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改革成本,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0%、30%的比例分别承担。
3.精简下放人员及遗属的补贴费用,由各区承担。
4.改革后环卫经费(含管理费)根据作业量和作业定额标准重新核定,作业经费按招投标和合同约定的实际金额结算,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区属环卫经费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局和三城区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五)加快市、区环卫改革联动实施步伐。
市属环卫与区属环卫实行同步改革,保持环卫改革政策的协调性。市市政公用局应结合实际于2007年3月底前制定市属环卫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六)制定配套文件。
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苏州市环卫作业定额标准》、《苏州市环卫作业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公用局负责制定《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和修订《市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规定》。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制定《苏州市环境卫生作业考核管理办法》、《苏州市环境卫生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区环卫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上述配套文件尽快研究出台。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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