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发〔2007〕71号
颁布日期:2007-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07〕6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40元/人·月。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205元/人·月的要求,由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自行确定。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新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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