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运河(拱墅段)文化旅游景观带长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7〕10号
颁布日期:2007-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7〕10号

印发关于加强运河(拱墅段)文化旅游景观带长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运河(拱墅段)文化旅游景观带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运河(拱墅段)文化旅游景观带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巩固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成果,发挥运河(拱墅段)文化旅游景观带旅游、休闲、娱乐等功能,充分展示和彰显运河文化的独特魅力,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3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河(杭州段)“四化”长效管理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拱墅运河两带实际,现就加强运河(拱墅段)文化旅游景观带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杭州市打造“东方休闲之都、生活品质之城”的工作部署,按照“统一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运河(拱墅段)两带业态和文化旅游景观带长效管理机制,推动运河(拱墅段)旅游产业发展,促进区域环境美化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打造实力拱墅、建设秀美拱墅、构建和谐拱墅”提供有力支撑。

二、管理范围和内容

(一)管理范围

1、运河(拱墅段)环城北路至石祥路约5.5公里两侧绿化带;

2、运河(拱墅段)景观绿化带中的市政、环卫、绿化、安全护栏、城市家具、亮灯与景观设施;

3、运河(拱墅段)两带公益性及经营性房产。

(二)管理内容

1、房产管理。房产分公益性房产和经营性房产二类。公益性房产主要用于公益活动。经营性房产按照“吃住行游娱购”旅游六要素的要求进行业态定位,统一策划,统一招商,实现业态定位与运河(拱墅段)文化旅游景观带相协调。

2、长效管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河(杭州段)“四化”长效管理若干意见》的要求,做好陆域及相关设施跨河桥梁及管线等的“洁化”、沿河两岸绿地及园林绿化等的“绿化”、沿河两边灯光照明广告灯箱等的“亮化”、沿河两岸各类设施和两岸天际线等的“序化”,及运河(拱墅段)两侧地区市政、环卫、绿化、安全护栏、城市家具、亮灯与景观设施的保洁和养护。

三、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为拱墅区运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商贸旅游局)。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商贸旅游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区行政执法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湖墅路改造工程指挥部、拱宸桥地区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运河拱墅分指挥部办公室、工商拱墅分局、拱墅交警大队等为成员单位。

运河(拱墅段)两带公益性和经营性房产由区商贸旅游局负责管理。运河(拱墅段)两侧地区市政、环卫、绿化、安全护栏、城市家具、亮灯与景观设施及保洁、维护和养护由区城管办负责管理。运河(拱墅段)景观带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布点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经费由各城建单位负责筹集,日常维护费用由管委会统一结算。

拱墅区运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委员会独立承担法人义务,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四、资产权属和收益

拱墅区运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明晰产权、利益共享”的原则,处理好运河(拱墅段)文化旅游景观带资产权属、资产收益等方面的关系,并解决管理资金筹措等问题。

(一)明晰产权

运河(拱墅段)两带的市政设施和相关的所有配套设施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接收,然后移交管理主体及相关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建成后的房产等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由建设单位委托管理主体实施管理。产权所有单位应妥善保管与产权相关的资料,并建档归档。

管理主体在行使管理过程中,产权所有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

(二)利益共享

管理主体接受产权单位的委托后,对这些资产享有经营、使用、收益等权利。如产生的收益超出长效管理等费用,超出部分可以由管理主体与产权单位按比例分享。产权单位可以对所属资产行使转让等处分权利,但必须经区政府批准。

五、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1、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范围内相关资产经营收益。

2、市财政局按照杭政办函〔2007〕220号文件规定下拨的补助资金。

3、市级主管部门专项补助。

(二)资金平衡

管理资金原则上由拱墅区运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委员会自求平衡。运河两岸景观带的公益性房产和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养护期内的维护费和养护费,由各城建单位负责。绿化养护期为一年,公益性房产维护期为三年,超出养护期和维护期,则所需费用,由管委会负责。经营性房产出租后,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相关费用均由经营单位自行负责。运河两岸公共设施(安全护栏、城市家具、亮灯与景观设施)的维护经费,由管委会与相关城建单位协商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拱墅区运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委员会在区旅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需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管理主体负责,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其它相关部门共同配合。

(二)合理定位。按照“把握功能、提前定位、及时利用”的原则,对运河(拱墅段)文化旅游景观带合理定位,业态要符合运河旅游发展要求、符合文化景观带功能、符合市场实际,将运河(拱墅段)两岸打造成以知名餐饮品牌、休闲茶吧、休闲酒吧为主要业态,集旅游、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运河休闲新天地”。

(三)市场化运作。运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的“四化”管理、房产经营及业态引进,要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公开招标,统一招商。

(四)形成合力。运河(拱墅段)文化旅游景观带沿线的镇、街道及区公安分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主体工作,综合利用文化旅游景观带“大体量”旅游资源,有效整合小、散(如亭、廊等)空闲场地,形成“点线结合、线块相连”的文化旅游景观体系。已建成的一期项目,应按照“验收及时、保护完整、资料齐全”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在2007年3月底之前移交拱墅区运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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