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9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和省统计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吉统字[2001]51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是继人口普查之后的又一次国情国力的调查。目的是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底数,反映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以来各类单位的发展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全国基本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登记注册类型、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情况,进而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信息,同时为今后开展各项普查和抽样调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与信息交流和共享
开展基本单位普查,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统计局、市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成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工作。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市编委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市民政局、市编委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
通过这次基本单位普查,要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四级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互相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并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普查所需的经费,要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省统计局、省财政厅转发的《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统财字[1995]123号),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以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基本单位普查的内容、对象、时间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总量指标。普查的对象为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
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将采取地毯式的以块为主的普查方法进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2年4月底前市完成普查资料的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2002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县(市)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和更新,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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