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2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2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2〕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2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春市2002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2002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也是长春市深入贯彻“高效益、广就业、可持续"方针,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为了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和责任,确保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长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推进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思路,重点抓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目标责任的落实。2002年重点工作目标分为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两大方面,共六大类24项指标。
(一)促进就业方面
1、城镇就业及再就业指标:
(1)全年开发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新增就业人数;
(3)城镇登记失业率;
(4)劳务输出人数;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比率;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7)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人数比率。
2、职业培训指标: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人数;
(2)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就业率。
(二)社会保障方面
1、养老保险指标:
(1)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金额;
(2)离退休人员(含集体企业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3)离退休人员(含集体企业统筹)养老金社会发放率;
(4)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及帮工参保人数;
(5)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6)县(市)财政补助养老保险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医疗保险指标: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2)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率。
3、失业保险指标:
(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失业保险费征缴金额;
(3)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标: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临时救济)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3)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生活困难人员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数比率;
(4)县(市)区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三、责任期限
自2002年1月1日始,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办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考评指标分为考核指标和考察指标两类,采取分项评定、综合打分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分数满分为100分,包括基础分80分、超额奖励分20分。完成工作目标得基础分;如未完成工作目标,按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比例扣除相应的基础分;超额完成工作目标,在得基础分的同时,按超额完成工作目标的比例加得相应的超额奖励分,超额奖励最多不超过20分,没完成工作目标,不能计得超额奖励分。市政府按照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步骤对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对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重大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责任目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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