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0〕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全面实行由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主要领导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其职责: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全面领导。。

(二)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认真组织本地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除火灾隐患,总结推广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巡逻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发挥组织、检查、协调、指导和宣传作用,并对各级政府负责。其主要领导人是本系统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领导本系统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负责组织落实各级政府和消防监督部门的工作计划及要求。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规划,负责协调和组织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建设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四)针对本系统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单位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所属各单位的考核评比之中,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成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做到统一计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总结、统一评比。

三、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领导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干部,变动时要在消防部门登记备案。

(三)组织实施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负责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消防重点单位的法人代表要建立防火档案。

(六)同单位保卫部门、安技部门和技术部门的人员共同研究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头。

(七)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八)对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设计、施工,并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查。

(九)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责成有关人员及时登记、建立档案,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一)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十二)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一旦发生火灾要领导职工全力进行扑救。临近单位发生火灾应当予以支援。要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不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没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由此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以保障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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