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扬州市委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的十项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办发〔2004〕55号

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扬州市委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的十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经济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驻扬各单位党委: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现将《中共扬州市委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的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

附:《中共扬州市委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的十项制度》

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

2004年9月30日

中共扬州市委常委会

加强自身建设的十项制度

一、民主集中制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市委常委会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按照常委议事规则的要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内议事决策机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市委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市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市委常委会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市委常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拓宽知人用人渠道,大力选拔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优化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大力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市委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委常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市委对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市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市委常委应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重点抓好分管部门、分管单位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市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专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听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情况的汇报,部署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市委常委定期对分管地区和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四、述职述廉制度

市委常委会要把实行述职述廉制度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委常委会每年向市委全会报告工作,坚持市纪委常委会向市纪委全会报告工作。市委书记在全委会上报告领导班子及本人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其他领导成员形成述职述廉书面材料印发参会人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要提请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意测评。市委常委会述职述廉每年一次,述职述廉结束后,要向省委专题报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及整改意见,并抄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个人述职述廉材料同时报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五、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不断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市委常委会要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不仅要参加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还要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六、信访接待日和会办制度

市委常委会要把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作为保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措施,直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每位参加接待的领导既要负责接待,又要负责问题的处理,需要和其他领导沟通、协调的也由接待领导牵头,一抓到底。常委和有关分管领导要会办一些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并形成会办纪要抓好督促落实。同时,对《寄语市长》、《市长信箱》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市委常委要予以重视并妥善处理,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七、市委常委与市管干部谈话谈心制度

为切实关心爱护教育干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建立市委常委与市管干部谈话谈心制度。结合工作需要,市委书记对县(市、区)委常委、市有关部委办局正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分别进行谈话,其他常委也要分别和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谈话。要通过谈话谈心,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指出其不足和存在问题,沟通思想,听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市委常委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委常委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领导干部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使党的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市委常委每人挂钩联系1个乡镇或1个社区党组织。力争经过两至三年的努力,把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建设成为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示范典型和“窗口基地”,使每个联系点党组织都能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五个好”的目标要求。市委组织部要牵头做好挂钩联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检查指导工作。

十、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保障。市委常委会要按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不断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如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人为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出现不正之风泛滥和重大的社会治安问题,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影响谋私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重大案件和严重问题不认真查处的,也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以上制度要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和规范,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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