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镇江市市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的通知
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镇江市市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08〕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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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镇江市市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8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统计局等部门制定的《镇江市市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市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镇江市市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
市统计局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江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是市政府组织领导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参与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经济普查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检查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组织指导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完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
1.选调人员,组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
2.制定普查全过程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业务培训工作,以及普查表等资料的发放工作;
4.提供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与掌握单位名录的部门共同做好单位比对、认定与评估工作;
5.做好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组织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6.做好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建立和维护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
7.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研究规划,组织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组织普查数据结果的社会发布,联合有关单位进行普查资料开发;
8.在镇江市统计局内、外信息网开辟第二次经济普查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国家、省及各地普查机构的工作进展、工作动态、业务讨论、经验交流等;
9.依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统计局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协助市纪委监察局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镇江调查队:
协助统计局做好各项普查工作,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选调人员参加普查工作。参加全市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市纪委(市监察局):
1.协同普查执法机构查处政府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反《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违法违纪行为;
2.对普查工作的实施及领导成员单位进行效能监测。
市委宣传部: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具体职责是:
1.与普查办公室共同制定全市各阶段普查工作宣传计划,召开全市普查宣传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宣传工作任务,全方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
2.组织指导和协调新闻媒体对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报道,发布普查公报;
3.指导、督促各辖市区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
1.协助做好全市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生产设备拥有量的分析评估工作;
2.根据镇江市“十一五”规划情况,组织参与普查重点课题项目分析研究;协同做好全市普查数据的认定工作。
市经贸委:
1.负责督促各级经贸部门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对能源、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生产设备拥有量等普查数据进行分析评估;
2.负责提供分地区金融担保以及物流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经贸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3.协助做好能源消耗普查工作及相关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编办:
负责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具体职责是:
1.负责提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编制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
1.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2.督促各辖市区落实普查经费;
3.负责提供分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市民政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提供分地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负责提供民政部门所属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社会福利业等行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4.负责督促各级民政部门提供最新行政区划划分情况和最新变动情况。
市劳动保障局:
负责提供分地区劳务公司、职业中介服务、技工学校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劳动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负责协调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
市建设局:
1.配合实施房地产和建筑业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分地区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公共汽车、拆迁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建设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3.协助做好水消耗普查工作及相关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交通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道路运输业、出租车、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交通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
负责提供分地区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的常规统计数据。
市农林局:
负责提供分地区本系统的单位(除一产外)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农林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市外经贸局:
负责提供分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外经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市教育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各类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办学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教育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整个教育行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科技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科技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负责督促各级科技部门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科技活动以及R&D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市文化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文化艺术业、室内娱乐业、音像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文化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卫生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卫生行业(剔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以及“五小”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卫生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广电局:
参与全市经济普查的宣传活动;采用广播、电视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活动,营造政府重视、社会支持、各方面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
市旅游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旅游等方面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提供分地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景区等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旅游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地税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等基础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提供分地区区域内纳税单位(正常户、非正常户)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纳税情况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地税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提供第二、第三产业分行业的税收综合资料。
市工商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等基础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提供分地区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工商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以及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质监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组织机构代码方面基础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提供分地区各类单??市区质监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国税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等基础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
1.负责提供分地区区域内纳税单位(正常户、非正常户)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纳税情况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国税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提供第二、第三产业分行业的税收综合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1.负责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资料,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
2.协助做好本系统的清查工作以及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对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
4.负责将《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暂定)汇总数据和分地区的普查数据报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江保险协会:
1.负责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
2.协助做好本系统的清查工作以及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
4.负责将《保险业负债和利润表》(暂定)、《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暂定)、《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暂定)的汇总数据及分地区的普查数据报送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江军分区:
1.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
2.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镇江武警支队:
1.按照《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2.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市城管局:
1.负责提供环卫等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城管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宗教组织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宗教管理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宗教组织的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房管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房管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司法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法律服务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司法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提供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数据。
市公安局:
1.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派出所及时处理和解决普查员在实施调查中所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的事件和行为;
2.负责提供分地区保安服务、印章雕刻、网吧、废品回收等特殊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公安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市粮食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粮食加工、粮食机械制造、粮食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粮食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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