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市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市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5〕85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市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淮政发〔2005〕85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推动“创四城”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综合整治市区(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区、淮阴区王营镇)交通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自觉服从公安交巡警的指挥。
二、机动车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随意变道、掉头、停车,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违法超车、载人和酒后驾车,不得驾乘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不得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正三轮机动车不得擅自增加装置;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
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混合道路上行驶应靠右侧依次有序行驶;通过交叉路口须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禁止非城区专段号牌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驶入禁行区域;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牌证进入市区行驶、营运,不得违反限时限段通行规定。
五、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业户及车辆,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资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及套牌车辆上路行驶及非法载客营运;禁止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动力装置或者改装车型、加装遮阳棚等设施;禁止各种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站点停靠和长时间靠站待客、司乘人员下车揽客。
六、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许可的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禁止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电瓶三轮车以及无牌无证的人力三轮车等非法载客、载货营运。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