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郊区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郊区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公共发〔2007〕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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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实施《郊区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精神,加强我市郊区客运站(候车亭)管理,现将《郊区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郊区客运站(候车亭)建设
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郊区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交规划发[2005]405号)、《关于落实农村客运站点项目计划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市政府、区县政府投资补助安排的乡镇和行政村客运站(候车亭)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市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发展规划;审核和报送各区县报送的建设计划;制定客运站(候车亭)建设技术标准;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和政府补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收集、整理和报送建设信息。
负责制定客运站(候车亭)运营管理、监督、考核等相关文件,指导郊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客运站(候车亭)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发展计划;比选、编制并上报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监督、检查、上报建设单位计划执行和政府补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负责实施对客运站(候车亭)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执行建设计划;使用单位负责客运站(候车亭)日常维护,规范经营。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基础,紧密结合郊区客运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客运站(候车亭)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招标或指定的方式确定。
委托方和建设方必须签定符合规定的承建合同,保证项目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标准,保障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客运站(候车亭)建设或改造设计、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协议、资金构成方案。
(二)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九条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立项建议并上报市运输管理局。
(三)市运输管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建设计划核定建设项目,报市交通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纳入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的申报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郊区客运站(候车亭)建设规划或符合政府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符合或高于《汽车客运站(候车亭)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200-2004)、《北京市五级汽车客运站建设标准》和《北京市汽车候车亭设计标准》,并经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初审,市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设单位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四)项目建设用地已落实。
第十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计划。
客运站(候车亭)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变更的,须上报原审定单位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应于每月底将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报表及其他相关情况上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客运站(候车亭)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区县政府补助资金及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客运站(候车亭)建设的直接费用,不得用于项目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支出。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一)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在客运站建设补助资金到位后,市运输管理局10日内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客运站(候车亭)建设补助资金后,10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建设单位。
(二)市级补助资金
1.客运站补助资金: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市运输管理局上报验收报告;市运输管理局收到验收报告后,在市级补助资金到位后10日内,拨付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于10日内拨付建设单位。
2.候车亭补助资金:市级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市运输管理局审核批准各区县候车亭建设方案后,拨付市级补助资金的70%;待项目建设完工后,市运输管理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0%。
第十五条资金监管
1.客运站(候车亭)建设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额拨付,不得滞留、截留。建设单位必须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专用,不得挤占、挪做他用。
2.客运站(候车亭)建设资金的收支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相关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执行。
3.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区县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运输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客运站(候车亭)管理
第十六条客运站(候车亭)公共服务设施(候车厅、卫生间、候车亭、座椅等)要保持干净、整洁,定期维护、修缮,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客运站(候车亭)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挪做他用。
第十八条客运站(候车亭)标志和公共服务信息应保持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列入政府补助的客运站(候车亭)建设项目,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运站(候车亭)建设计划执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客运站(候车亭)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商财政部门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政府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补助的;
(二)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报政府投资补助的;
(三)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建设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挪用政府投资补助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以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实施的;
(六)公共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或挪做他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除执行二十一条处理规定外,凡发生第二十一条中(一)、(二)、(三)情况的,五年内不再安排所在乡镇客运站(候车亭)建设政府投资补助,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区县客运站(候车亭)建设政府投资补助;凡发生第二十一条中(四)、(五)、(六)、(七)情况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凡发生客运站(候车亭)服务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标志和公共服务信息缺损遮挡等情况的,视情况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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