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84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政令第8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即“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三)项,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