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84号
颁布日期:1997-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令第8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即“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三)项,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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