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梅市府办〔2005〕38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健全各级组织机构。目前,我市县级红十字会普遍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状况。因此,各县(市、区)未建立红十字会组织的要于今年9月底前依法完善,并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地点。10月份,市政府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要按照《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规则》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红事字〔2004〕88号)精神,切实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市红十字会将与市教育局联合成立“梅州市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指导全市学校的红十字工作。至2006年底,高等院校、重点中学要建立健全红十字会。2009年,全市学校红十字建会率要达到60%,学生入会率要达到在校学生总数的35%以上。

三、加强救护培训工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救护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04〕59号)的要求,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加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力度,普及卫生救护培训,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交通、公路、公安、建筑、教育、旅游等行业的人员举办急救员训练班,争取全年培训人数达到7000人(各县〈市、区〉培训人数计划由市红十字会下达)。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组织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扩大红十字会的影响,提高全社会对红十字会的认知度,使广大群众都能明确红十字会组织的性质、任务和基本知识。要把宣传“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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