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黄石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号:黄劳社发[2006]15号

大冶市、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各区(开发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根据《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92号)精神,现将《黄石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黄石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92号)精神,我市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扩大农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实行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调动全市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着力提高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06-2010年,全市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组织培训农村劳动力13万人。2006年,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2.3万人,其中:劳动预备制培训0.9万人,劳务输出培训0.9万人,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0.5万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全市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及社会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开展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有劳动能力和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城市生活常识、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各地要把农村“零转移”农户和青壮年劳动力作为劳务输出培训的重点对象。

(三)开展以农民工为对象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有意愿提升自身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参加所在企业或当地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照相应的职业技能规定执行。

(四)强化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推进技能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5]108号)规定,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对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技能水平鉴定评价服务。鉴定合格的,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针对农民工特点,大力发展专项能力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力能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完善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牢固树立培训促进就业、就业引导培训、维权稳定就业的思想,紧紧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过程中提高能力、顺利就业、依法维权的需要,将培训、就业、维权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四、培训机构

(一)机构认定。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类职业学校为主,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同的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参照扶贫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当地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并及时组织辖区内各类培训机构进行申报认定工作,第一批拟认定的培训机构名单于8月3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职责分工。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由通过认定的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学校承担;劳务输出培训主要由通过认定的就业训练中心承担;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由企业培训机构承担,企业也可委托或联合定点培训机构开展。

五、培训经费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06]17号)有关规定,对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培训质量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对于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并支付费用。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要求,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安排落实农民工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六、培训要求

(一)科学制订并严格执行培训大纲。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科学制订培训大纲,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写教学计划,规范使用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时间和质量。要完善教师选聘用制度和培养引进机制,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二)坚持以技能操作训练为主。培训机构必须具备授课场地和实习实训设施,要突出操作技能训练,确保每个学员都能进行足够时间的实习实训,增强动手操作能力,确保参训人员学到一技之长,不断提高培训合格率。学员经考试鉴定合格的,应发给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培训后实现就业是核发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心条件。要大力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和校企联合培训以及“菜单式”自选专业培训,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培训就业率和稳定就业率。要注重把培训与培植劳务品牌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着力打造知名劳务品牌。

七、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市劳动保障局制订《黄石市农村劳动力技能社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指标、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开,并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合同制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实行项目管理,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法人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定点培训机构自主申报培训指标,结合实际培训能力下达培训计划,并与培训机构签订规范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项目合同书》(式样附后)。

(三)台账制度。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就业台账》(式样附后),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台账必须如实记载学员的姓名、年龄、户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金额、就业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培训机构法人代表要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相应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以便规范管理和接受检查。

(四)月报制度。为掌握工作进度,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统计各培训机构培训结业人数和实现就业人数,于每月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农工办。

(五)验收制度。每期培训班结业时,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检查核实。对各班次的核查人数比例不低于学员总数的5%,并出具检查验收报告,作为核定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检查验收人员须在报告上签字,实行验收签名负责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骗取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取消培训资格。

(六)督察制度。市劳动保障局对农民技能就业培训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督导。每季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重点检查培训台账、培训质量、就业情况以及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年底组织综合评估,对未能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将减少下年度培训计划,对任务完成好的地方,予以通报表彰,并以适当形式给予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局成立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计划的组织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要明确工作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培训机构认定、检查验收、补贴审核等工作。

(二)进一步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所属街道(乡镇)、村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将具体培训任务落实到各定点培训机构,并规范签订培训合同。同时,要做好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启动迅速、推进有序,确保培训质量和目标任务完成。

(三)全面落实补贴资金。要按照黄政发[2006]1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确定的资金渠道和补贴办法,落实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资金。

(四)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是促进转移就业、帮助农民增收、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农村劳动力自觉参加培训,动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参与到这项计划中来,调动各方面力量推动计划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项目合同书(式样)

2、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就业台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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