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7]31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后,全市各地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积极推进煤炭、地热等重要矿种的资源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全市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经营粗放、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还很艰巨。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和规范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做强做大资源型产业为出发点,以优化布局和结构为主线,以资源为基础、产权为纽带,以矿业权调整重置为着力点,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科学制定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具体整合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分步实施整合工作。
2、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重点整合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优势矿产以及布局不合理、问题突出的矿区。明确政策界线和标准,逐一甄别和分类处置现有矿山。
3、淘汰落后、扶优扶强。关闭和淘汰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能力落后的矿山企业。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特别是采选加工一体化的矿山企业作为主体,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整合其他矿山,并鼓励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组建采选加工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采用收购、参股、兼并以及国有矿山企业间资产整体划转、重组等方式,实现矿产资源和矿业企业同步整合,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
5、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要与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兼顾国家、地方、投资者和群众等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整合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公开整合方案、过程和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状况得以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冶金、建材等市内支柱产业和能源等关键产业导入健康发展轨道,矿产资源及其相关产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与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1、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调整重置采矿权,实行“一矿一主一权”,着力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使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2、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产业链得到延伸拉长。2007年底前,全市各类矿山企业总数在现有基础上减少15%以上,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均符合最低开采规模要求;2008年底,全市各类矿山企业总数在现有基础上减少20%以上,矿山开采规模与占用储量规模相匹配。对完不成减少任务的县(市、区),不批准新建矿山,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把关。
3、资源配置状况明显改进。支持市内骨干矿业企业分片主导主要矿区资源整合,使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形成一批大型矿山企业(集团)。
4、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管理方法、采矿技术和选矿工艺,提高矿山生产技术能力和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
5、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基本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
6、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国家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要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
四、整合范围
1、重要矿种。煤、地热、钒、冶金用白云岩、硅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类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2、重点矿区。确定咸安区桂花白云岩矿区、嘉鱼县陆溪金矿区和白云山采石区、赤壁市官塘驿煤矿区及赵李桥、蒲圻办事处采石矿区、通城县北港长石矿区和塘湖钒矿及采石矿区、崇阳县港口煤矿区、天城昌蒲采石和沙坪、石城、桂花泉、高枧钒矿区、通山县横石煤矿区和洪港青石板、大理石、硅石矿区、闯王硅石矿区、燕厦采石矿区等22个矿区为全市整合重点矿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上述矿区的具体整合方案。
五、矿山分类处置方案
1、必须进行整合的矿山类型为: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山;开采同一矿体的;生产系统交叉重叠或井巷彼此相互贯通的;采选加工脱节、挖矿卖矿的水泥灰岩等工业基础原料类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较低的;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经营粗放、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以及责令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以上矿山纳入整合范围,列入矿区整合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告矿山名单和整合方案,组织实施整合工作。
2、能够予以保留,并在集中整合期间正常组织生产的矿山,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各种证照齐全;矿山布局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勘查程度达到开发利用要求;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生产设计科学合理;开采规模在最低开采规模以上,且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相适应;实行全层开采、贫富兼采且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开采水泥灰岩等工业基础原料类矿产的,开采主体具有选矿加工能力且采选加工能力配套或者矿山与后续加工企业形成了采选加联合体;遵守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管理规定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环保措施到位、保障有力;履行了采矿权人各项责任和义务。
本类矿山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不参与整合,但应鼓励其作为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整合周边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
3、凡是属于以下情形的矿山,必须在整合期内限期停产整改:在矿山布局、采选加工衔接、资源利用与保护、矿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具备矿山保留条件,但不完备且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开采规模偏低,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不相适应的;批小建大,超能力、超计划生产的;勘查程度偏低,基础储量不足的;回采率未达到要求的;环保措施尚未完全到位的;已列入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告整改矿山名单,规定整改时限和要求,督促矿山整改并组织验收。
凡是列为整改的矿山,必须拟订整改方案,重新制定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产设计。在停产整改期间,可暂时保留采矿权。通过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延续采矿权。
4、凡是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规模矿区内布局不合理、矿界内资源已近枯竭的,采富弃贫且不具备改造升级实力和条件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应在整合期内予以关闭。
本类矿山中,除最后三类矿山及其剩余资源经论证后,可纳入整合范围外,其他矿山及其剩余资源均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5、凡是证照不齐的,优矿劣用、破坏浪费资源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开采其它矿种为名盗采重要矿种的矿山,应立即予以关闭。
本类矿山关闭后剩余资源经论证后,可纳入整合范围。但其开发主体存在非法行为的,一律无条件退出,无资格参与整合,其经营性资产由整合主体与原采矿权人协商解决。
凡是属于关闭范围的矿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拟订和实施关闭计划,并向社会公告关闭过程和结果。
对依法予以关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到期的,一律不予延续、变更,应依法办理采矿权等证照注销手续。
6、凡是无证开采的、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以及以采代探的非法采矿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其非法主体无资格参与整合。
六、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县(市、区)要用两年时间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其中,2007年要全面推进,并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1个以上重要矿种和2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任务。在2008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1、制定方案。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安监、公安、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查论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以县(市、区)为重点,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重要矿种整合方案和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逐级呈报并经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和重要矿种整合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任务、整合范围、矿山分类处置方案、工作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矿山整顿关闭和整合矿山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验收标准、工作步骤与进度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2007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1个以上重要矿种整合方案,200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2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他重要矿种整合方案和其他整合区域的整合实施方案,要在200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
2、组织实施。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分类制定矿山处置计划,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发布矿山分类处置和资源整合公告,实施资源整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3、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和申请验收。市政府组成工作组,按照资源整合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批准的整合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工作。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实施。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与“领导小组组织,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双轨责任体制,整合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安监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摸清矿产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会同发展改革、安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同时,负责矿产开发项目核准;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对证照齐全,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矿业权价款入库,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退款、退费工作,同时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无证和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电力部门负责资源整合期间的供电与断电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整合工作进行监督监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严格要求,规范操作。整合方案实施前,除符合整合条件的矿山外,暂缓矿业权有偿化处置,暂停矿区扩界和矿业权转让审批,暂停矿业权变更登记;矿业权延续也要充分考虑资源整合的要求。整合过程中,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整合方案,并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资源整合涉及的采矿许可证等证照的换发与审批登记手续,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申报办理。
4、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地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申报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市场准入、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安全保障、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执法监察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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