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粤府〔2003〕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

要,增创体制新优势,省人民政府在1999年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

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省直各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进

一步的清理和改革,决定取消审批、审核、核准事项318项;下放市、县级管理

132项;转移到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管理事项54项;不列为行政审批,转为正常管

理事项99项;保留1102项。现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对省人民政府取消

的行政审批事项作相应清理,原则上按取消处理;对取消而又确实需要制订后续

管理措施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

法,防止管理脱节。对省人民政府下放市、县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要求规范

审批行为。省直有关部门对转移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和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各

地、各部门要明确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建立严格的审批

工作制度。同时,注意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努

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

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各级政府及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检查

和监督,并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三、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物价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监察部门对

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转移给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下放管理事项的收

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收取费用或

提高收费标准。

四、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地方

性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凡省人民政府直属单位要求新设立审

批事项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在广泛听取意见及组织论证后,报经省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否则,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

五、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

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以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

省府办公厅

一、保留的事项(4项)

(一)审批

小汽车定编

(二)审核

全省性会议、各类奖励表彰和庆典活动

(三)核准

1.省直和中央驻穗未列编管理单位购车

2.公路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工作人员《公路检查证》

二、取消的事项(1项)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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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计委

一、保留的事项(23项)

(一)审批

1.大中专招生计划

2.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入户广州机械增长人口计划

3.省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对全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

4.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5.省管权限的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及海外投资项目

6.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各类基金)建设项目

7.限下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批管理(限上项目由省计委审核)

8.军粮供应及粮油供应点建设和维修改造

9.省级储备粮库建设

10.省级储备粮收储、

(二)审核

1.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内外资项目

2.军供粮筹措成本价和供应价格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

4.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置和粮油进出口计划管理

6.除广州、深圳市之外的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

7.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

8.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9.核销省级储备粮损失

(三)核准

1.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省管权限粮食企业收购、批发及加工资格认定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4.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方式(包括中央驻粤单位建设项目)

二、取消的事项(11项)

1.省间粮油指令性调剂计划

2.全省粮食收购计划及收购目标指导价

3.因征地或受灾减免国家定购粮

4.粮食政策性业务财务收支

5.粮食销售最高限价(调控目标价)的制定

6.省间政策性粮食调拨价格

7.制定粮食亏损挂帐消化计划

8.粮食品种质量标准

9.投资许可证发放

10.国家定购粮价外补贴款拨补和决算

11.省级国家储备粮库命名

三、转移的事项(4项)

1.中央专项储备粮油、特种储备粮油的收购、移库入帐和轮换、抛售价格(由中国储备粮

管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审核)

2.核销中央储备粮损失(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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