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01失效日期:2004-06-03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5号公布)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销售、拍卖,必须经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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