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巩固简政放权成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巩固简政放权成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2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巩固简政放权成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进一步巩固简政放权成果,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1998年以来,我市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初步形成五区事权相对一致的一市辖五区行政管理格局,但仍存在各区、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清晰、各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步伐不一致、办事项目和办事标准不统一,以及下放事权监管滞后等问题。今年,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省政府又进行了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公布了国务院第三批和省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要求各地相应对照清理。为进一步适应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管理格局,完善简政放权工作,巩固简政放权成果,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和省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为产业强市、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大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现就我市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精简、统一、协调、效能”原则,把清理审批事项与创新审批制度、实行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发展电子政务结合起来,彻底摸清各区、各职能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禅单位的行政审批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市、区两级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摸清各区、各职能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禅单位的行政审批现状,包括审批项目、审批类型、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颁发的法律文书等内容,掌握前几轮改革公布取消事项的后续管理情况。
2、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粤府办〔2004〕94号),逐项清理各单位现有的审批管理项目,对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对应取消,并提出取消后的处理意见;对国务院、省政府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作相应调整;对分拆或合并的事项要相应作出处理。
3、对机构改革中涉及职能变化的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对审批事项的归属有争议的,要按照“服从大局、合理划分、责权统一、避免交叉”的原则作出处理。
4、复核本部门现有的审批项目,区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5、核对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严格核对,保证行政审批合法合规。
(二)在清理基础上,做好行政审批的规范管理
1、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办事标准。明确和规范各个审批环节,尽量减少经办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统一五区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事项名称、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方法和收费标准,初步实现五区审批业务信息共享和互动,营造“同城生活,同城便利”的政务环境。
2、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划分市、区两级管理权限。在新“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统一、精简、效能”原则,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明晰市、区两级的管理权限,减少重复管理和交叉管理,避免职责不清和管理脱节。
3、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清理后,各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按要求,将办理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申请对象、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和材料要求、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示范格式、办理结果等,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和各单位网站、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LED显示屏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4、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与管理。市监察部门要结合简政放权工作,统一出台全市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或对已经取消的事项仍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超越权限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审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也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和加强审批事项的运行、监督。要优化监管手段,推行网上备案,实现行政审批实时在线监督。
(三)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质量
完善审批规范,优化办事程序特别是由多个部门综合审批的办事流程,能够合并的合并,能够简化的简化。在条件成熟的区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并联审批程序改革和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程序改革。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创新审批方式,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要充分利用、推广各区和部门运用较成熟的技术信息系统,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四)继续配套推进放权于基层工作
争取中央、省属驻禅单位的理解和支持,配合推进我市简政放权工作。推广市工商局“一局多点”的做法,引导省垂直管理部门结合我市实际需要,配套向各区下放事权。
三、实施步骤
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力争在2005年第一季度完成,整个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4年11月上旬至中下旬)
成立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市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
(二)自行清理阶段(200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
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中央、省属驻禅单位对目前所有审批管理项目按要求逐项进行清理,摸清情况,提出自查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区两级专责工作小组。市直部门要加强各区对口部门的沟通与指导,负责各区对口部门的行政审批现状调查情况和自查处理意见的审核工作,规范和完善各审批环节,统一五区审批管理规范,涉及两级共同审理的事项要优化办事流程。
(三)审议阶段(2005年1月上旬至中旬)
专责工作小组加强与各单位的协调沟通,并按照行业和审批事项的性质,分别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所需材料等逐一进行论证审核,明确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事项,确定审批规范。
(四)审批公布阶段(2005年第一季度)
专责工作小组将经审核的意见送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制定《佛山市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及责任追究办法》,经政府审议的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各区和各单位也要相应按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本级、本部门的改革成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责工作机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组成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人员从市府办、行政服务中心、法制、监察、编委办、发改局、信息办、经贸局等部门抽调,并实行一段时间内集中办公。各区和各职能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确定负责人和联络人,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于11月下旬将机构成立情况(附表6)上报市专责工作小组。
(二)高度重视,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对于下发的各种表格,要严格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相关内容,及时汇总上报,并不得漏报、多报或瞒报现有审批管理项目,也不得对现有审批管理项目进行分拆或合并填报(有关表格及填表说明可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内下载,网址:www.fsxzfw.gov.cn)。清理过程中,各区职能部门要先将审批管理项目清理情况报市对口职能部门审核,然后再报区专责工作小组汇总。区专责工作小组于2004年12月底前,将各区职能部门自查原件和汇总情况报市专责工作小组。市各职能部门、中央、省属驻禅单位将本部门清理情况于2004年12月底前直接报市专责工作小组。上报文件要有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各区职能部门上报原件要有市、区两级部门盖章和两级负责人签名。各区汇总材料要盖区政府公章,并由分管领导签名。
(三)全力协作,加强沟通,做好保障
市、区专责工作小组、各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相互协作,工作过程中有问题及时反映、沟通。对于专责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的各项条件要予以保障。
附件:1、《行政审批现状调查表》
2、《行政审批自查处理意见表》
3、《已取消的行政审批(核准)项目情况调查表》
4、《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一览表》
5、《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汇总表》
6、《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专责工作小组)情
况登记表》
7、填表说明
附件1:
行政审批现状调查表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编号:号
1.行政审批事项
2.颁发的法律文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4.审批依据
5.审批条件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9.审批决定机关
10.审批程序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区承接市下放□区向镇下放
18.改革意见
□拟保留;□拟取消。取消后的处理办法:
(详见表2)
填报时间:2004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行政审批自查处理意见表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编号:号
审批事项
是否保留该审批
□拟保留;□拟取消
保留处理意见
是否作行政许可保留
□是;□否(参见《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是否需要改革或完善该项审批规范
□不需(按现行规定)
□需完善(见右栏)
1、修改完善法律依据:
2、审批条件方面:
3、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方面:
4、受理申请材料办法方面:
5、审批方式及程序方面:
6、审批时限及收费方面:
7、年检及年审方面:
8、并联审批方面:
9、有数量限制的项目审批方面:
10、表格方面及其他方面:
取消处理意见
取消依据
□1.国发〔2004〕16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3.国发〔2004〕16号、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令412号保留事项中未列事项。
□4.上一轮改革中清理不彻底事项
□5.其他(具体注明):
取消后的
处理意见
□1.完全放开□2.事后备案
□3.市场调节(另附具体操作办法)
□4.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另附具体办法):
□5.以企业对社会贡献大小来确定
□6.通过后续监管解决
填报时间:2004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已取消的行政审批(核准)项目情况调查表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编号:号
原审批(核准)事项
取消后的处理办法
□完全放开
(完全放开指无须获得行政机关同意即可从事,或可到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改变方式
改变后的方式及具体办理规定:
□移交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办理
被移交机构或协会名称:
与原审批单位的关系:
取消后处理的法律依据
原审批依据及是否已修改
目前执行状况
现办理的依据
现办理是否比原审批增加条件和文件
现办理是否比原审批增加收费
现办理是否比原审批增加时间
现行办理方法的问题及完善意见(能够完全放开的,应当完全放开)
填报时间:2004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已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指市政府4号令和市政府8号令、佛府〔2004〕67号文公布取消及这次对照清理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
附件4:
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一览表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
共有行政审批事项项,其中作行政许可保留项,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留项,取消项。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
1
2
3
4
5
二、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编号
行政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
6
7
8
9
10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项)
编号
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后处理办法
1
2
3
4
5
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填“已进入、未进入、拟进入”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附件2《行政审批自查处理意见表》中的取消事项。
填报时间:2004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5:
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汇总表
区政府(盖章):负责人签名:
经清理,全区个部门共有行政审批事项项,其中作行政许可保留项,取消项,作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项。
序号
部门
总数
行政许可事项
取消
作其他审批保留
备注
1
区政府办公室
2
发展和改革局
3
经济贸易局
4
教育局
5
科技信息局
6
民族宗教事务局
7
民政局
8
司法局
9
财政局
10
人事局
11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
国土资源局
13
建设局
14
交通局
15
水利局
16
农业局
17
文化局
18
卫生局
19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
环境保护局
21
统计局
22
物价局
23
外事侨务局
24
城市管理执法局
2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6
监察局
27
审计局
28
29
30
填报时间:2004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6: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专责工作小组)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领导小组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责工作小组
组长
成员
联络人
值班电话
传真
备注
注:各区报领导小组及专责工作小组情况,各部门报专责工作小组情况。
附件7:
填表说明
《行政审批现状调查表》填报说明
一、行政审批单位指政府行政机关和实际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事业单位。
二、本表所称行政审批指审批、核准、初审、登记、备案等行为,本表要求填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市政府第8号令中确认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省下放的审批事项和其他目前事实上进行的所有审批事项。对于简政放权中的下放事项市直部门和各区都要按要求填报。
三、一个审批行为按一个事项填写一个表格,使用一个编号,如01、02等。不得任意分拆或合并。如设立、变更应作为两个事项填定两个表格,使用两个编号。同一事项下又必须细分若干子项的,仍使用一个编号,先填写一个表格,对子项可做成附件,每个子项在编号后加“一”再加注明,如01—1号等。如企业变更登记,包括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等,属于一个审批事项,对每一种变更在附件中说明。
四、颁发的法律文书,指审批后颁发的法律文书形式,如批准证书、执照、资格证书、批文、登记证等。
五、审批类型分审批、核准、初审、登记、备案等。法律效力,指审批对被批准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企业设立登记,法律效力为“登记后企业成立”;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法律效力为“申请人凭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但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六、审批依据指该项审批权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颁布机关及日期和具体条款。
七、审批条件,列明应批准的条件和不批准的条件,并注明每一项条件的依据。
八、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目录、要求(是否要求原件、份数等)。填表时注明要求提交的每一文件的依据。
九、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除填写表格内容外,应报送有关回执和书面告知(通知)样式。
十、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包括下属各受理审批的派出机构及委托的机构。
十一、审批决定机关,指本项审批的最终决定机关。如属联审的,注明联审的其他机关及运作程序。
十二、审批程序指申请人递交申请和领取结果的程序,审批机关内部程序不填在本表内。
十三、审批时限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作出审批决定的期限。
十四、审批收费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五、审批表格,只填写该项审批事项使用的表格名称,包括要求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审批机关填写受理申请的表格(包括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回执、告知修改或补充申请材料的通知等)和颁发给申请人的批准表格。具体表格作为附件报送。有审批须知或指南的一并报送。
十六、是否有年审,指该项审批后,是否每年都要进行年审,如有,需报送有关年审的依据和具体办法。
十七、法律救济办法,指申请人对不依法审批行为有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
十八、对于本机关不依法审批问题的投诉,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审批责任制和监督规定,已经制定的,作为本表附件报送。
十九、改革意见,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本方案对照清理要求,提出对审批事项改革的初步意见。
《行政审批自查处理意见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编号和审批事项须与行政审批现状调查表相同。
二、拟保留审批项目的完善和规范,表内填写不完的,请加页说明。
三、完全放开指无须获得行政机关同意即可从事,或可到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四、事后备案不影响申请备案行为的效力,文件齐全即须办理。转为事后备案的,须提供或制定具体备案的规定。
五、市场调节指用公开招投标、拍卖和抽签等办法代替行政审批。
六、通过后续监管解决指政府不进行审批,而是通过制定标准、规范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监督进行管理。
所有表格统一使用A4纸打印填写,填不完的可转页填写或另加页填写;一式3份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市行政服务中心),另附一份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联系人:吴超凡、卢海英,电话及传真:832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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