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度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任务分配表附后)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安置政策
对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父母、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采取岗位就业安置和经济补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凡自找工作单位,且又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接收单位完成本单位退役子女安置计划的前提下,由接收单位开出接收函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
中央和省属在荆单位的退役子女,按鄂政发〔2006〕64号文件规定予以接收安置。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二、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的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属停产、半停产或破产企业以及确实无法落实编制的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退役子女,经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列支,发给退役士兵本人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接收单位必须在2007年8月底以前将退役士兵予以妥善安置,逾期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由接收单位发给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三、严格遵守安置纪律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严格执行鄂政发〔2006〕64号和荆政发〔2006〕39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安置政策,遵守安置纪律,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依照《兵役法》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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