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汴政办〔2004〕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豫政办〔1997〕9号)等文件的要求,针对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请、考试、考核、颁发和废止等项管理工作。
二、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由执法部门向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才能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和行政执法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并依照规定按时参加年审。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
三、根据省人大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除个别国家、省垂直管理的部门(例如公安、税务等)由省统一办理执法证件外,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必备要件,其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不能替代。
四、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没有或者不按规定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的,属程序违法行为,其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复议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五、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因离休、退休、调岗、调离等各种原因不在执法岗位的,县、区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要及时统计、作废、上报。
市、县、区及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发证,对乱发证件的,一经上级政府发现或者当事人举报,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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