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规模养殖场和配套加工业的若干意见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规模养殖场和配套加工业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召政[2007]24号 |
|---|---|
| 颁布日期:2007-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规模养殖场和配套加工业的若干意见
召政[200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双汇产业化工程,加快发展规模养殖场(小区)和配套加工业,促进全区养殖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加广大农民收入,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按照标准新建一个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存栏蛋禽30000只以上,出栏肉禽80000只以上,存栏奶牛300头以上,出栏肉牛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经验收批准,按市政府规定奖励资金15万元,并奖励价值2万元的监控、防疫设备一台(套)。
二、按照标准新建一个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存栏蛋禽50000只以上,出栏肉禽150000只以上,存栏奶牛600头以上,出栏肉牛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经验收批准,按市政府规定奖励资金15万元,并奖励价值5万元的监控、防疫设备一台(套)。
三、新建畜产品加工企业或饲料加工企业,依据其投资额度: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2-10万元的奖励;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10–30万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50–100万元。
四、农村沼气建设、安全饮水工程、道路建设等项目资金向规模养殖场、配套加工企业及所在的村倾斜,优先予以安排。用地、用电、用水、建设、工商管理问题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深入实施双汇产业化工程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2007〕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建成一个符合第一条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奖励1万元;每建成一个符合第二条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奖励2万元;每引进发展一个符合第三条条件的加工企业,依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每投资1000万元,奖励1万元。
六、区委、区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命名表彰一批“养殖状元”、“特别贡献企业”和“养殖先进乡镇(办事处)”,并兑现各种奖励。
七、本意见适用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在召陵区域内建设的所有规模养殖场(小区)、畜产品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