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五一”节前和汛期前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五一”节前和汛期前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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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五一”节前和汛期前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南府办〔2004〕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五一”旅游黄金周即将来临,节后汛期又至,为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全渡汛,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2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领域
此次检查的重点领域是:人员聚集场所消防、道路、水上交通、旅游安全、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防食品中毒以及防汛工作等。除以上重点领域外,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电力、文化、教育等行业和系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安全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建设部门要抓好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燃气泄露、爆炸事故;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违章作业行为。电力企业要加强电网安全生产检查,加强电网的统一调度,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严格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旅游部门要重点加强旅游景点安全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确保学生校外活动安全,防止群体性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内容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一)人员聚集场所。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厅、商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大型群众集庆活动场所检查。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并组织落实,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齐全等情况。大型群众集庆活动场所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原则,制定有应急预案和严密的安全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交通运输安全。道路交通方面,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及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交通运输,特别是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的检查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格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车辆、船舶、飞机,严厉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超时超限、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规违章现象,确保客运安全。
水上交通方面,重点检查客渡船、旅游船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的安全管理和主要设备保养情况,要特别加强对乡镇船舶的检查,落实责任制,严厉查处“三无”船舶,凡存在超员超量载人,救生设备不齐全,一律作停止航运处理,以防事故的发生。
(三)煤矿和非煤矿山。煤矿,重点检查“一通三防”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查处、取缔偷挖偷采和非法生产的小煤矿、小煤窑,严防死灰复燃。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地下生产矿山、露天开采矿山整治验收情况。凡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未通过整治验收的,一律停产整顿。严禁非法开采生产。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必须立即停产整改;要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取缔私炮生产和无证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加油站、油库,重点检查安全运行和安全管理情况。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必须责令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加强路检路查,防止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
(五)预防急性中毒。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业,旅游景点、节日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检查“毒鼠强”等鼠药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在乡村区域,城郊结合地带,要重点查处小商游贩出售鼠药及剧毒农药行为,查处非法经营摊点、窝点,严密防范剧毒品流散、危害社会。
(六)防汛工作。重点检查水利、矿山、水库、大坝、尾矿库、桥梁、危房、危险品贮存设施、通讯电力设备以及灾害多发区段整治情况,检查防汛资金、物资储备落实以及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渡汛。
三、时间安排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4月22日至25日,为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阶段;
第二阶段:2004年4月26日至28日,为市督查组分赴各县(区)、部门进行督查阶段。
四、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全面的、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做到不留死角。对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检查实效。市人民政府将在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督查。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各单位要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停运的一律停运,该关闭取缔的一律关闭取缔。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第6号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厉行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应依法关闭的各类小矿、小厂至今还没有关闭的,要依法严厉追究业主的责任,涉及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的,并追究所在地有关县(区)、部门领导行政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区市有关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做到层层发动、层层布置、层层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力戒形式主义,组织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查到易发安全事故的每一个环节,务求实效。
(二)严格执行“五一”节期间领导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快报制度。“五一”期间,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在岗带班,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组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本县(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结束,要写出自查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请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单位于2004年4月29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整改工作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全市安全生产检查组分组表(本刊略)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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