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06年在全区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法履行职责,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使行政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有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混乱,内容随意,形式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地扩大本地本部门职权,甚至有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法制统一。《规定》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备案制度等。通过贯彻落实《规定》,将有利于解决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这也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并取得成效。

二、认真学习《规定》,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规定》确定的各项制度是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抓好对《规定》的学习,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使本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举办培训班,组织政府部门中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人员集中学习《规定》,逐条讲解辅导,帮助他们理解、把握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程序,为保证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打下坚实基础。其中,市法制办要于今年7月举办一期培训班,培训各县(区)法制办主任、各市直部门办公室主任和法规科科长。各县(区)法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抓好本地区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各行政机关要把对《规定》的学习,作为今年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一课来安排,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

(三)市有关部门要把《规定》的内容列入2006年处级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班课程。

三、2006年8月底以前,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备案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规定》和《通知》要求,分别负责对本机关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要求于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一)清理的对象范围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1.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的;

3.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和《通知》要求的情况。

(三)清理的组织领导

市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次清理工作。市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黄礼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志浩市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由市法制办公室、公安局、交通局、市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监察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清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志浩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法制办公室等单位抽调。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清理方式和时间安排。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分类清理:1.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市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各县(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区)、各部门组织清理,市清理领导小组对清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7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报市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县(区)、各部门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2006年8月,市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起草部门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清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清理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各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抽查单位和时间由市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2006年8月,各有关行政机关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清理情况。

第四阶段:2006年8月,市清理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清理情况。

四、落实《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项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清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要求,主要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六项制度:

(一)起草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提高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对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各县、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各县、城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三)集体审议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

(四)对外公开发布制度。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机关还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县以上的图书馆、电子政务服务机构等单位,这些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文件的公开免费查阅服务。

(五)备案审查制度。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于每个季度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要依法处理。

(六)定期清理制度。按照《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规定,制定机关要每三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已经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以及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五、加强领导,确保此次清理工作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任务落实

(一)强化领导。各行政机关要把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作为本机关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落实机构、人员抓好此项工作,并要充分发挥本机关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完善的各项工作。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要以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找出原因,及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三)监督检查。市政府将于今年年底,对各地各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情况,主要是清理现行有效规范文件以及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六项制度等方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做好迎接自治区检查准备工作。

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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