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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南宁市2007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7〕222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南宁市2007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南府办〔2007〕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全区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9号)以及我市中心城市和各县区的用地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下达《南宁市2007年土地利用计划》及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符合申请自治区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条件的项目,尽量组织项目用地申报争取自治区专项指标。
二、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我市今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抓紧安排项目、落实资金,要在9月30日前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报的,其剩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三、各县区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按照"确保重点"原则,完善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机制,确保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发展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市和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附件:南宁市2007年土地利用计划.xls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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