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5〕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我市地质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
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市区范围内主要分布在东部丘陵区,城区外低山区、岩溶地区,民族大道延长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段、快速环道沿线、五一路西段国凯铝业东侧、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五象岭住宅小区、凤岭新区、东沟岭新区、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公路,市区邕江沿岸、朝阳溪沿岸,建筑施工工地,采石场、煤矿采空区和其他采矿区等地区。
市区外(含各县)地质灾害主要分布于丘陵区、中低山区、岩溶区、采石场、煤矿采空区和其他采矿区等地区。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我市东部丘陵区的居民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城区外低山区的居民主要受到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民族大道延长线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段沿线的人员和车辆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快速环道沿线的人员和车辆主要受到滑坡、崩塌、地面沉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五象岭住宅小区主要受到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凤岭新区和东沟岭新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青秀山风景区内公路缆车房处的人员、车辆和缆车房主要受到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邕江沿岸的居民、车辆、单位和防洪大堤主要受到管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朝阳溪沿岸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采石场的施工人员主要受到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煤矿采空区附近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其他采矿区的居民、单位和财产主要受到滑坡、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市区外丘陵区、中低山区、岩溶区、采矿区和煤矿采空区等地区的单位、人员和财产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三、重点防范期
我市汛期(4—9月)降雨多,降雨量大,容易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管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采石场崩塌、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与采矿活动密切相关,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和矿山企业需长期做好防范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瑞贤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本开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雷德贵市交通局局长
蒙天森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
陈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梁文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赵禹鹏市经委副主任
王力加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平洲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文山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开平市气象局副局长
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
杨毅兴宁区副区长
孙志强江南区副区长
刘代青青秀区副区长
梁斌邕宁区政府党组成员
李森良庆区副区长
腾寿宜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副主任
刘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冯步广高新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施向东华侨投资区副主任
李伟进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
尹建华武鸣县副县长
蓝建东横县副县长
宋日正宾阳县副县长
钟新存上林县副县长
费勇马山县副县长
唐小若隆安县副县长
聂乐昌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陈友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任叙新、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聂乐昌任副主任,成员:宋颜君、王奕勘、杨瑞光、刘志强等,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财政、经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明确治理主体。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要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六)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一)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如危险区内居民不予以配合搬迁避让,则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三)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