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北海市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北海市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8〕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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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北海市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08〕16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主要畜禽监测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8〕28号)及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广西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桂统字〔2008〕50号)精神,建立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制度,搞准畜牧业统计数据,为各级党政领导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开展北海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将对提高我市畜牧业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各级政府制订产业发展政策,搞好市场供应,提供决策依据;为生产者稳定收益及时提供经营信息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正常运转。由于主要畜禽监测调查为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工作,调查频率高,任务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县(区)统计局、国家调查队和水产畜牧兽医局人员组成的本县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测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能,加强配合,确保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调查经费。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对畜牧业统计制度方法的重大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求按月调查收集数据,分月度、季度报送。从2009年起,调查结果将作为县、区主要畜牧业的法定数据,原有的全面统计调查制度将终止执行。为了确保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本级调查经费。要将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本级监测调查所需的业务培训费、聘请辅助调查员补助费、差旅费、查询电话费、数据处理和网络传输费、计算机设备维护费等,确保统计调查部门按时完成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
二、监测调查内容和方法
北海市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方案包括全市一县三区的规模养殖监测调查和散养户监测调查。
(一)监测调查内容:生猪、牛、羊、禽的存栏、出栏、产品产量及出售价格等情况。
(二)监测调查方法:采用抽样调查与全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养殖户要全数调查,散养户则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抽取普查小区(村民小组)开展调查。
(三)监测调查样本
监测调查样本量:分为规模养殖监测调查和散养户监测调查样本量,其中规模养殖监测调查样本量调查当前生猪存栏50头(含)(暂定,下同)以上、牛存栏10头(含)以上、羊存栏20只(含)以上、禽存栏2000只(含)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和生产经营单位;散养户监测调查样本量为农村住户调查网点(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
三、监测调查的数据管理
(一)依法统计,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坚决反对和制止在主要畜禽监测调查上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制度进行调查,切实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使用调查数据。各县、区有关畜牧业监测调查的任何数据,必须经过自治区统计局的审核和评估反馈后,方能对外公布和使用,如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公布和使用,则按《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四、监测调查的时间安排
调查网点的调查确定为2008年第三季度起试行,2009年起正式实行新的网点,取消原有的方案。2009年起所有报表为季度调查上报。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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