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发[2003]2号
颁布日期:2003-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沧政办发[2003]2号2003年4月25日

为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控制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遵照党中央提出的“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沧州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状态的分级与确认宣布

(一)一级状态:我市周边地区有疫情报告,本市个别县(市、区、场)发现疑似病例。

(二)二级状态:我市周边地区疫区扩大、疫情发展,本市疑似病例增加,或出现首例确诊病例。

(三)三级状态:我市确诊病例增多,疫情出现扩大迹象。

疫情状态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确认,沧州市委、市政府进行宣布。

二、组织保障体系

(一)市委、市政府成立沧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领导组织全市“非典”防治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小组成员实行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所有卫生资源和医务人员队伍,根据疫情发展变化,采取超常规措施,保证疫情控制和病人救治需要。

(二)市卫生局成立3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市级专家诊断小组,3个抢救治疗市级专家组和1个疫情预防与控制市级专家咨询组。分别负责全市疑似病例的确诊、确诊病例的诊疗和疫情控制技术指导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组织成立防治“非典”工作专业队伍,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层层落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全力保证防治工作经费需要;经贸部门负责消毒药品、防治药品、器械、防护用品(口罩)的生产调度和供应,保证医疗防疫一线需要,满足群众需求;药品监督部门确保防治药品器械的质量:物价部门确保本市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价格稳定。以上部门分别制定实施方案,于4月26日前报市“非典”办,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疫情监测报告

(一)市防疫站与周边各市防疫站建立疫情信息交流制度,市、县两级“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注意搜集周边地区及全国疫情动态,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每个县级防疫站设立一部疫情报告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三)乡镇卫生院根据每个行政村居民多少,确定l至2名乡村医生专门负责疫情的搜集和报告,每日每户逐人走访登记。村党支部、村委会保证做到疫情搜集不漏户不漏人。县乡包村干部明确责任,负责督促检查。凡是发热病人、外来人口、有外出史和从外地返回的严格进行登记,每天下午2点前向当地卫生院报告当日发热病人、流动人口详细情况。

(四)城镇居民委员会确定街道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l一2名医生负责疫情的搜集和报告,每日每户逐人走访登记。各街道居委会派l一2名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派1名干警专门负责配合,做到不漏户、不漏人。凡是发热病人、外来人口、有外出史和外地返回的严格进行登记,每天下午2点前向当地社区卫生中心(站)或街道卫生院报告当日发热病人、流动人口详细情况。

(五)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详细表格汇总后,每日下午3点前向当地县级卫生防疫站报告,县级防疫站汇总后务于每日下午4点前向沧州市卫生防疫站报告,有疫情报疫情,无疫情报平安。

(六)乡级以上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发热门诊。至少确定一名医务人员负责疫情报告,并把报告人姓名上报当地县级卫生防疫站。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城镇于3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县级卫生防疫站报告。县级防疫站接市政府文件到疫情报告后,立即上报当地县级“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专家进行初步核实、诊断。凡是不能明确排除诊断的病例,要立即上报市卫生防疫站和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疑似病例的报告后,立即组织市级专家诊断小组,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核实、诊断。仍不能排除的,立即上报省“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全市各单位(包括驻沧单位、民营企业)设立足够的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或组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采取一切超常措施和手段,确保疫情快速、及时摸准上报。

四、疫情控制

(一)一级状态

市委、市政府宣布进入一级状态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宣传教育。市政府向全市人民发布第l号预防公告,向全市人民公布疫情形势,教育大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公告由市财政出资,宣传部门负责印刷发放,并确保发至全市城镇、乡村、大街小巷张贴。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咨询站点,印发宣传品,增强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按照《社区综合防治的技术方案》的有关要求,控制干预重点生活习惯和行为,宣传个人防护知识。要宣传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不要到疫区出差旅行和参观学习。各县(市、区、场)开通热线咨询电话。

2、严格疑似病例管理。发现可疑症状病例,农村的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城镇的由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组织足够人员立即对可疑病例进行控制,在其居住场所内安排其家属和密切接触者的暂时隔离室,严防家属和密切接触者外出,同时严禁外人与其接触。并电话通知当地县级医院,由县级医院安排专用救护车接诊。待专家诊断、核实后,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医学观察时间。控制期间病人家属和密切接触者的起居饮食由村支部、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安排人员照顾。如果病人或家属不服从安排,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派出所安排足够的警力,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县级卫生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派防疫人员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疫点疫区范围,提出隔离和医学观察方案。并负责做好对病人居住场所的地面、墙壁、家具、餐(饮)具、被褥、衣物、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以及可能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疫情扩散。市卫生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防疫人员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主要任务是指导县级防疫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疫点疫区范围;确定密切接触者名单,进行医学观察;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样、监测;指导对疫点疫区的消毒,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4、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输入。铁路、交通运输、公安、武警等部门做好车站、宾馆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外来人口及外出返回人员的登记,并以统一表格每日一次上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宾馆、招待所、旅馆拒不配合的立即予以查封。铁路和交通部门在各级火车站、汽车站设立留验站和观察室,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对所有外来人员及返回人员进行医学体检,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相关症状的疑似病人,立即就地隔离、观察,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5、开展预防性消毒。严格预防消毒制度,车站、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影剧院、医院等各类公共场所每日消毒一次,长途客运汽车每班次消毒一次,城市公共汽车每半天消毒一次,出租汽车要做到每日消毒一次。以上消毒措施由各单位具体执行,卫生防疫站提供技术指导。

6、摸清我市在疫区打工人员情况。县、乡、村三级负责摸清当地在疫区打工人员的底数,掌握有无发病情况,以县市为单位统计造册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劝告外出打工者亲属不要到疫区探视。已去疫区的打工人员亲属要密切注视,返回时对其进行体检和医学观察。

7、人员培训。对防疫人员、临床医务人员和检验人员采取分层、逐级和快速全员培训。市级负责县和县级以上师资的培训,接受培训的师资负责本县、本单位的全员培训。培训工作由卫生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8、对人口聚集场所进行控制。本市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控制外来人口进入,禁止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聚集活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做好消毒。关闭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教育、文化、公安等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9、救治准备工作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每个医院设立10间标准隔离病房,建立并严格执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观察、隔离、消毒和应急救治处理制度。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应急救治处理程序,就地隔离观察。明确诊断的病例由接诊单位派医护人员通过专用救护车护送到市传染病医院救治,不适合转院的危重病人在首诊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2)指定沧州市传染病医院为我市的救治医院。在该院开辟专区和隔离病房,建立抢救绿色通道,保证呼吸机、监护和抢救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做好人员、病房、药品、器械和防护设备的准备,满足收治30名以上非典病人的需要,确保能够及时作出应急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和落实严格的病人隔离管理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和疫情扩散。同时,做好随时将传染病医院全部辟为救治“非典”隔离病房的准备。

(3)医护人员的防护。各级医疗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凡是有可能接触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岗位,全部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加强预防院内感染培训,使广大医护人员强化防护意识,掌握防护知识,熟悉防护设备和技术,严格执行各种防护制度和规定。直接参加救治的医护人员提前进行预防性服药,增强机体免疫力,防止感染发病。做好对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的常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4)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挂号室、候诊大厅、急诊科、呼吸道门诊、发热门诊、呼吸病房等重点场所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工作。在防疫站的指导下,严格做好病区、隔离病房和ICU病房等受到污染场所的消毒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二)二级状态

1、市委、市政府宣布进入二级状态,由市政府发布第2号预防公告。

2、对确定为疫区的自然村或城镇社区,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密切接触者出入,取缔集贸市场及大型聚会、聚餐活动,关闭公共场所。大中专院校实行封闭管理,中小学校除高三、初三学生外全部放假,高三、初三学生实行集中住校封闭式管理。控制疫情进一步扩散。以上措施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决定后公布实施。

3、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疫区进行严格消毒。

4、封闭我市所有边界,除铁路、轮船外,其它交通工具一律不准进入或外出。列车进入市界、轮船到达港口必须经严格消毒。抽调公安、武警部队协调维持秩序。交通、高速公路、铁路、港口、公安、武警、卫生要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5、病例诊断与救治

(1)各医疗机构一旦发现“非典”疑似病人,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并同时报告院领导。由院领导组织本院专家组及时会诊,经会诊定为“非典”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县(市)卫生防疫站;市直及驻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非典”办。

(2)当地县(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再次进行会诊,经会诊后仍定为“非典”疑似病例,由县(市)卫生局报市“非典”办。

(3)市“非典”办接到报告后,及时派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市级专家组确定为“非典”疑似病例的,出具诊断报告,并立即报告市“非典”办;同时,当地县级防疫站或市直及驻沧医疗单位凭诊断报告向市卫生防疫站报告疫情。

(4)市“非典”办接到市级专家组诊断报告后,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告省卫生厅疾控中心。

(5)“非典”疑似病例或明确诊断的病例,由接诊单位就地隔离治疗,需转诊者必须经市级专家组同意后方可转诊。

(6)沧州市传染病院由2个救治专区增至所有病房,市中医院同时做好收治“非典”病人的准备工作,海兴县医院、吴桥县二院、肃宁县医院同时做好分片收治“非典”病人的准备工作,确保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建立和落实严格的病人隔离管理制度和探视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和疫情扩散。病人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确需非探视不可,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对探视者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6、医务人员的防护。直接接触“非典”疑似或已确诊病人的医护人员按卫生部的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熟知防护知识,强化防护意识,预防院内感染的发生。“非典”病区的医护人员吃、住、休息在医院,不得随意回家探视。医院安排好医护人员的休息和饮食,有专人负责。医疗救治队伍实行梯队制度,县级以上每个医院安排三个梯队,报市“非典”办备案。

7、病区的消毒处理。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隔离工作指南》要求,病区内的所有科室做好随时消毒和经常消毒。对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及污染物品及时消毒处理或焚烧。对病人尸体由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在公安或民政部门监护下尽快火化。

8、各级防疫单位、责任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及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病人、病区隔离有效。

9、对经济上有困难的确诊或疑似病例,其所在地政府或所在单位进行医疗费用救助,防止造成生命危险和扩大传染,确保无一患者漏治,无一疑者漏查。

10、报告制度。各县级医疗机构在每天下午4点前将收治病人情况(出入院人数、住院病人的轻、中、重度人数等)报市“非典”办公室。

(三)三级状态

1、市委、市政府宣布进入三级状态,市政府发布第3号预防公告,向全市人民发出控制“非典”疫情的总动员令。

2、公布疫区范围,实行全面戒严,封锁所有交通通道、站口,严禁任何人出入沧州市市区界。

3、全市所有学校全部停课,严禁各种聚集活动。

4、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的经费、物资、药品的支持。

5、开辟市中医院为第二救治定点医院,启动海兴县医院、吴桥县二院、肃宁县医院为分片救治定点医院。

6、由市卫生局拟定方案,市委、市政府紧急请求卫生部调集力量进行技术指导和药品设备支援。

7、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公安),全力做好疫情控制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五、纪律要求

(一)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市委、市政府和“非典”办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必须尽心尽力履行担负的职责。

(二)对未及时掌握疫情、延误或瞒报疫情的直接责任人、基层组织、县乡包片包村干部,市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有权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疑似或确诊病例隔离控制不力,医护人员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感染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市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有权给予党政纪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不负责任、工作懈怠搞形式主义、玩忽职守贻误最佳时机,导致疫情扩散蔓延、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律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按失职、渎职处理。由市纪委、监察局制定责任追究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26日前报市“非典”办经审核同意后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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