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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教育部 | 文号:教政法[2011]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xls
2.教育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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