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9年第64号
颁布日期:2009-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政令(2009)6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九年六月四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1年以来还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丽水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5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5〕103号);

三、《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丽政发〔2005〕33号);

四、《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2〕136号);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公民在我市城区(镇)落户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0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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