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号:皖政明电〔2010〕2号
颁布日期:2010-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皖政明电〔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合理安排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此次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调整后,除居民气价外,其他各类用户到户销售价格要按照从紧的原则调整到位。居民用气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后,尽快调整到位。

二、简化气价分类。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合并工业用气和商业用气两个分类用户为工商业用气,将我省天然气价格分类用户简化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气、工商业用气和其他类用气。各地结合本地区工商业实际使用情况,加权平均确定此次工商业用气到户销售价格水平。

三、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实行西气东输管道联网的市暂时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6:1的比价关系,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的车用天然气价格为每立方米3.58元。各地务必在今年三季度前调整到位。使用川气的城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暂由各市确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我省车用天然气价格将逐步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0.75:1的比价关系调整到位。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尽快制定车用天然气价格管理的具体办法。此次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部分城市将有一定的溢价收入,这部分的收入如何收取和使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四、保持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稳定。本次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的影响,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油(气)运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和燃料附加标准予以疏导,缓解气价提高对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的影响。交通、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五、切实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上述价格政策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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