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4日
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滁发〔2010〕16号)精神,充分发挥旅发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滁州市旅游业发展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乡镇、星级农家乐、旅游商品生产等有关政府、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对参加由旅游局组织的中国国内、国际旅游交易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申报展台的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予以展台费用20%的奖励。
(二)游客招徕
2.全年接待来滁旅游,按景区协议价格购票、国内游客人数累计达500—2000人的,对相关旅行社给予2元/人奖励;2001—4000人的,奖励4元/人;4001—6000人的,奖励6元/人;6001人以上的,奖励8元/人。全年接待来滁旅游,按景区协议价格购票的入境游客人数累计达100人以上的,对相关旅行社给予15元/人奖励。
3.对组织旅游专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一趟来滁旅游专列、游览两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其中一个为4A景区,且在市域内酒店住宿一晚,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4.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一趟来滁旅游大巴车队、游览两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其中一个为4A景区,且在市域内酒店住宿一晚,人数在200—300人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数在301—500人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组织自驾游车队的旅行社或车友俱乐部给予奖励。组织一批来滁自驾游车队、游览两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其中一个为4A景区,且在市域内酒店住宿一晚,车辆10台以上的,给予组团单位每辆车100元奖励。
6.本款第3、4、5项的奖励人数不列入第2项计算。已享受节庆活动奖励的人数不列入第2项计算。
(三)品牌提升
7.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首家被评为国家5A级景区的奖励50万元);被新评为国家5星级、4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被新评为省5A级、4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8.对新评定为省最佳旅游乡镇、省优秀旅游乡镇、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9.对新评定为省红色旅游的县(市、区)、乡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0.对新评定为省5星级、4星级农家乐旅游点的经营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11.对进入全省综合排名前20、30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2.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13.“宣传推广”、“品牌提升”中的诸项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宣传推广”申报单位将填具的《滁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直接报送市旅游局、财政局。“品牌提升”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填具的《滁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属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14.“游客招徕”中的诸项奖励。旅行社将填具的《滁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确认,将确认结果通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负责书面通报相关申报单位。无重大特殊原因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市财政局、旅游局将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材料
15.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关交易会文件、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营业执照等。
16.通过铁路向滁州输送游客奖励,由组团社申报,需提供:铁路票证;本市地接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旅游团队在本市旅游饭店的住宿发票;旅游团队游览景区(点)的发票、门票存根或加盖景区(点)公章的门票签单等。
17.对市外组团旅行社的奖励,可由本市地接旅行社代为申报,需旅游业务合同传真确认件、旅游发票、本市旅游饭店的住宿发票,游览景区(点)的发票、门票存根或加盖景区(点)公章的门票签单等。
18.组织旅游专列、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滁州旅游,市外组团旅行社应在到达前5天将详细接待计划报本市地接旅行社,由地接旅行社在前3天报市旅游局登记备案。之后填具《旅游专列(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滁旅游确认表》。
19.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省A级旅行社、优秀旅游乡镇、红色旅游县、乡镇、星级农家乐旅游点以及旅游商品获奖等奖励申报,需提供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文件、证书等。
20.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资格。
四、其它事项
(一)奖金来源
21.奖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年度预算。本办法所有奖励资金由市级旅发金和各县(市、区)旅发金构成,其中市级旅发金支付50%,县(市、区)旅发金支付50%。
(二)属实申报
22.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通报其所在地的旅游行业管理部门。
五、附则
23.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4.本办法自2013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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