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政办〔2014〕13号
颁布日期:2014-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3日

六安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市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街道乡镇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意见》(六政[2013]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中心城市的派驻执法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派驻执法队伍,是指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六安市中心城市街道乡镇派驻的执法人员。

第四条派驻执法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管局派驻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

第二章相关职责

第六条市城管局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一负责中心城市城市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的执法活动;

(二)行使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许可权和中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中心城市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四)负责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队伍,并指导、支持派驻执法队伍开展工作;

(五)负责派驻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

(六)对街道乡镇和村(社区)上报的城市管理事项及时处理;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城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分解市委、市政府及市城管委确定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

(二)领导、组织、协调区直部门和街道乡镇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三)建立辖区违法建设巡查、报告机制和城市管理任务监督、考核机制;

(四)配合、支持市城管部门开展重大执法活动;

(五)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街道乡镇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违法建设发现、劝止、报告等管理职责,配合城管部门和派驻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活动;

(二)负责落实辖区市容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

(三)负责辖区背街小巷、无物业管理住宅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工作;

(四)负责派驻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五)负责明确街道乡镇城市管理执行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城市管理人员;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派驻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街道乡镇开展辖区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

(二)代表市城管局具体承办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

(三)具体承办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配合市、区城管部门重大执法活动,组织本辖区重大执法活动;

(五)协调处置辖区城市管理突发事件;

(六)联系、协调辖区内市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养护工作;

(七)其他事项。

第十条社区(村)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街道乡镇、派驻执法队伍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二)发现、劝止、报告社区(村)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动员、指导辖区内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四)宣传普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知识;

(五)配备专(兼)职城市管理联络员;

(六)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模式

第十一条市城管局向金安区、裕安区派出城管执法支队,其人员、编制从市城管局城管执法队伍调配。执法支队下设若干执法大队,执法大队进驻街道乡镇。市城管局派驻的执法支队人员,除支队负责人外,其余全部编入执法大队,进驻街道乡镇。

城管执法支队设正副支队长各1名,支队长由区城管局局长兼任,副支队长由市城管局从正式执法人员中选拔任命,协助支队长负责辖区派驻执法队伍的管理。副支队长如需挂任区城管局副局长,市城管局在征求所在区委意见后提出挂职建议,按程序履行挂职手续。执法大队大队长,可挂任街道乡镇副职,人选由市城管局提出,征求所在区委意见后,按程序任职。街道乡镇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可兼任执法大队教导员,人选由区提出意见,征求市城管局意见后,按程序任职。

第十二条区政府和街道乡镇根据市城管局派驻人员数量,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备相应的城市管理人员。

区政府配备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充实到派驻执法大队。

街道乡镇配备的城市管理人员充实到街道乡镇城市管理执行机构。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派驻执法大队接受市城管局、区城管局和街道乡镇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派驻执法大队日常工作以街道乡镇管理为主,服从市、区城管局应急调动。派驻执法大队接受市、区城管局和街道乡镇的考核。派驻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街道乡镇负责。

市城管局调动执法支队、大队中市城管局派驻的负责人,应事先征求区城管局、街道乡镇意见。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市城管局派驻的执法人员编制、工资由市城管局负责。区政府配备的管理执法人员编制、工资由区城管局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区城管局根据街道乡镇日常考核结果和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核发。

第十六条派驻执法大队日常工作经费由市城管局从市财政安排的年度工作经费中保障。

第十七条执法大队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由区政府、街道乡镇负责解决,执法车辆和现场取证设备由市城管局解决。

第十八条市财政设立“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弥补中心城市街道乡镇城市管理工作经费不足,待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区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区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奖惩标准,对所辖街道乡镇进行考核。

街道乡镇制定派驻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日常考核标准,根据按月考核的要求,对辖区的派驻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定期报送市、区城管局,作为市、区城管局对派驻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区城管局应加强派驻执法大队的规范化管理,并与街道乡镇建立月通报制度,确保派驻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认为需要更换派驻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同市、区城管局协商,市、区城管局认为确实需要更换的,及时予以更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派驻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由市、区城管局或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局向金安、裕安两区派驻执法工作。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按现行体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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