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提高我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方便市民出行,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城建〔2006〕2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
(一)确立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地位。
城市公交与市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也是衡量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和公交建设投入,城市公交发展较快。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城市道路容量日趋饱和,群众出行不便、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是进一步改善市民出行条件、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基本市情出发,牢固确立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理念,认真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加快城市公交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公交线网,改善城市公交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城市公交的覆盖率和准点率。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目标任务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目标任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规划编制、设施建设、财税支持、运营管理、交通治理、路权优先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定以公交车为主、出租车为补充的发展思路,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我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及城市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设施配套、高效快捷、线路基本覆盖城乡的城市公交系统,公交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公交的便捷性、舒适性和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至2015年,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1.市区公交车辆万人拥有率不低于12标台,力争达到15标台。其中2011年市区公交车要达到1200台,实现公交车万人拥有量达10.5标台(按照现有1台:1.02标台换算,110万市民计算;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万人拥有公交车量最低标准为10标台);
2.公交出行分担率达25%,力争达到30%;
3.公交车运行速度不低于20公里/小时;
4.公共交通覆盖率:建成区(市区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化区域)300米公交服务半径达40%,500米服务半径达70%;
5.公交准点率达到90%;
6.进一步完善公交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公交站台、标准化候车亭等建设,建成与城市公交发展相适应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场站基础设施。
三、科学编制城市公交规划
(三)编制城市公交规划。
城市公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交主管部门要对公交线网、场站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按照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要求,会同规划部门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相关技术指标,明确各类公交方式的比例结构与配套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2011年底前要完成城市公交规划的编制。规划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好规划审查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建设用地的行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保证城市公交发展的需要。
四、切实加快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
(四)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
要按照城市公交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商业中心、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居住小区(2万人及以上)、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城市主次干道等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公交企业使用;在建设公交场站时,应事先征求城市公交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意见;规划、建设部门在核发上述涉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时,应对照设计方案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设施的项目和依据城市公交规划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对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的建设项目和已建成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交场站,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业主予以补建或改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交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五)明确场站建设主体。
城市公交场站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识、属地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每年建设的换乘枢纽站、首末站和停车保养场等项目,按属地原则列入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投资项目计划。工程实行“代建制”,建成后交公交企业使用管理。
城区道路新(改)建时,要将标准化港湾式公交站台纳入建设计划,由交通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城市公交规划进行定点,其建设主体负责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建成后交公交企业使用管理。
各开发区、园区要将公交场站建设一并纳入各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并负责建设,建成后交付公交企业使用管理,产权归开发区、园区所有。
纳入重大工程配套建设项目的公交场站(该宗地块招拍挂提出配套要求的),项目业主建成后交付公交企业使用,产权无偿交给所在地政府。
公交场站的维护,按照产权属性,由产权所有者维护。
(六)加快场站建设步伐。
交通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公交场站建设3年滚动计划,排出时间节点和建设时序。2015年前要建设火车站综合换乘枢纽、芜湖火车南站综合停调车场地、城北污水处理厂综合停调车场地、方特梦幻世界综合停调车场地、天门山停调车场地、中央城停调车场地、镜湖新城停调车场地、弋江嘉园停调车场地、三山综合停调车场地、清水综合停调车场地等几个重要公交场站和换乘枢纽;市中心区域内建成1至2座大型综合换乘中心;对有条件的非港湾式公交站台逐步改造为港湾式公交站台,凡今后改建、扩建、新建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一律将港湾式公交站台建设纳入道路工程项目概算,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倡导低碳经济,积极推广新能源、绿色能源城市公交,构建便捷的公交气、电、油能源保障体系,完成市区2-3个充电站、适量的CNG(LNG)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布点建设工作,同时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相关部门给予发放对外销售许可证。
(七)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推广公交IC卡的应用领域,对接发展多功能化的IC卡支付系统,方便群众使用;开发、应用公交GPS智能调度信息系统,该系统要与公安、市容的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实现资源共享。2011年建成公交车辆GPS综合调度平台,逐步建成公交电子站牌、公交自动语音报站、公交场站和站台、车内监控系统并确保其良好运行。
五、大力优化城市公交运营结构
(八)提高公交覆盖面。
交通部门要与规划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协同开展客流调研,通过对现有线路长度、走向、停靠站点、发车密度、运行时间的调整,优化公交网线,降低线路重复系数,增加公交覆盖半径,减少乘客中转换乘时间,提高线网运行效率;对部分里程过长,重复系数较高的线路,要充分利用城区内的公交场站枢纽进行优化;对因道路因素形成的迂回线路,要利用改造的支线道路条件,及时予以调整;对各类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公交线路要及时跟进,提高公交覆盖面,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九)加快车辆更新步伐。
根据客流量合理配置车型,积极发展大容量、中高档、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加快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老旧车辆,每年根据车况及需求及时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购公交车辆要符合环保标准且车型品牌基本统一,方便维修,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十)开展快速公交系统研究。
针对主要客流情况,在条件允许的道路上开通1-2条快速公交系统(以下简称“BRT”)线路;城市道路改、扩建时,要在城市的主干道、客流量集中的主干区域内结合预留BRT专用道路,先期试行公交专用道,为开通快速公交打下基础。
(十一)合理发展出租汽车行业。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群众提供个性化的“门到门”便捷运输服务,满足群众特殊出行和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群体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方式,要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营监管机制,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经营环境,适度发展出租车,发挥其对城市公交发展的补充作用。
(十二)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本着积极稳妥、分布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城区范围内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班线营运矛盾,改善新城区居民出行条件。2011年底前完成新城区范围内挂靠运营的7条农村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工作。按照公交服务规范要求,统一线路车型、统一站点建设标准、统一服务标准,并根据新城区发展规划和道路情况,优化公交线网,实现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同城同待遇,城区公交一票制”。
交通部门要制定市区开往各县客运班线的早、晚班车运营方案,将公路客运班线车的发车间隔控制在10分钟左右,节假日根据客流量,增加运力满足需求。在做好市到县公路客运班线营运保障的同时,加快城乡客运换乘枢纽站的建设,到2015年底建成火车站、城南、三山等大型综合枢纽中心,实现市区与各县多种交通方式的零距离换乘,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交通运输服务。
六、积极营造城市公交运营的良好环境
(十三)落实道路优先使用权。
科学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口公交车专用导向车道等。通过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合理配置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通过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优先通行权。
加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建设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监控系统,对占用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查处,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的通行权。
(十四)加强营运环境治理。
2015年前,实施区域性、时段性限制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通行,切实改善中心城区的交通环境,引导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七、制定完善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五)建立公交补贴补偿机制。
完善公交价格体系,按照“简便、高效、科学”的原则,推进票制改革;对政府指令性任务、开辟新线路、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造成的亏损,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予以据实补贴。对公益性、福利性营运产生的亏损给予全额补贴,如免费乘车的70岁以上老年人和二级以上残疾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由政府列入政策性亏损项目,由市财政补助。公交企业补贴、补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因燃油价格上涨形成的亏损部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补助。
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审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按照科学、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规范合理的城市公交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政府补贴补偿机制和补贴补偿审计考核制度,公交亏损每年年初进行核算,每季度预拨80%公交亏损补贴补偿,年终对公交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估,在认定补贴的基础上给予集中补贴。
(十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城市公交车辆的新增、更新及公交场站建设等列入民生工程,由市财政局、建投公司、交投公司及各相关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资金。
(十七)减免相关建设税费。
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涉及公交企业运营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相关税、费,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予以减免支持。
(十八)优先安排公交设施建设用地。
公交设施建设用地要予以优先安排。
八、着力提高城市公交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九)强化城市公交服务质量管理。
城市公交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交运营的监管制度及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体系,明确公交的发展目标,建立正常的监管考核机制,实行考核到位、责任到人。
(二十)加强城市公交安全管理。
加强公交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强化公交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和监管。认真做好公交车辆、场站、各类服务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进一步提高城市公交的安全运营质量。
(二十一)建立公交现代企业制度。
公交企业要更新经营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认真研究解决公交职工收入偏低的问题,建立合理的员工收入分配机制,努力实现公交员工的年平均收入应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公交管理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改善乘坐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公交出行的吸引力。
九、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成立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协调小组。
为实现我市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住建委、城乡规划局、国土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容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信息办、信访局、监察局、人社局、经信委及市建投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城市公交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城市公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交管理机构的组织力量建设。
(二十三)市辖各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实施办法。
(二十四)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芜湖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工作要点责任分解方案
附件
芜湖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工作要点责任分解方案
工作重点
序号
主要工作任务
第一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单位
严格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
1
组织实施《芜湖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2
编制《芜湖市公共交通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3
将《芜湖市公共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乡规划局
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市容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切实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4
推广使用IC卡、建设GPS智能调度系统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信息办、中国电信芜湖分公司、中国联通芜湖分公司、中国移动芜湖分公司
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结构、强化市场监管
5
调整优化公交线网、提高公交覆盖面、改善车辆结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6
合理发展出租汽车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7
整合公交客运资源,推进城区公交及城乡客运一体化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8
制定公交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各种制约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9
落实公共交通道路的优先使用权,交通信号的优先使用权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加快城市交通结构治理
10
加强营运环境治理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11
建立对公交发展的场站建设、车辆购置、科技设备更新维护等投入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投公司,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制定优
先发展
城市公
共交通
的经济
政策
12
建立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和成本规制
市财政局
(国资委)
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建投公司、市交通运输局
13
优先安排公交用地
市国土局
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14
对相关场站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
市财政局
(国资委)
市住建委
15
按税收管理权限减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市地税局
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
16
建立以《芜湖市公交行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为核心的公共交通监管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17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体系
市物价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18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建设
市编办
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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