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龙政办〔2015〕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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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由龙岩市财政局和龙岩市会展促进中心制定的《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会展业发展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会展促进中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会展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会展业的投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设立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扶持在龙岩中心城市范围内举办的展览项目、大型商务会议项目和会展宣传、调研等,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市场化、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引进或申办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览项目;
(二)扶持和培育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展会、展销会;
(三)吸引国内外大、中型商务会议(含订货会等)项目在龙岩中心城市举办;
(四)支持我市会展宣传推介和申办;
(五)支持调研、培训、统计、评估、认证、绩效评价等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的开展;
(六)支持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会展事项。
第三条展览扶持:扶持在龙岩中心城市举办的有一定规模的展览项目(含展销会),以鼓励各部门、各商会、行业协会、公司争(申)办展会。扶持标准:
(一)新办展会
1.展览展位数(折合国际标准展位3m×3m,下同)50~100个,给予人民币2.5~5万元的扶持;
2.展览展位数100~200个,给予人民币5~10万元的扶持;
3.展览展位数200~300个,给予人民币10~15万元的扶持;
4.展览展位数300~400个,给予人民币15~20万元的扶持;
5.展览展位数400~500个,给予人民币20~25万元的扶持;
6.展览展位数500个以上的,给予人民币25万元以上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已举办多届的房车展等展览项目,在2014年办展规模、面积基础上新增部分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扶持,鼓励继续扩大规模,提升办展水平。
第四条大型商务会议扶持。对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型商务会议项目的组织机构,视会议的影响和规模给予1~3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10天前,向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办公地点设在市会展促进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承办或执行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3.审批后的《龙岩市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
4.项目工作方案;
5.展览项目提供展览场地租赁合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
6.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
第六条核查评估。市会展办会同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对较大项目市财政局安排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核查。
第七条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单位应向市会展办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具体如下:
1.展览奖励、扶持项目需提供展览会总结报告、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国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3.国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等)、护照复印件、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
第八条审核拨付。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总结材料、项目验收表、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并经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确认的资金奖励项目,由市会展办在中国龙岩网或闽西新闻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会展办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市会展促进中心的部门预算。使用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对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他重大事故),不受理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对我市会展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支持。奖励和补助资金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会展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2.龙岩中心城市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
3.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展览项目验收表
http://xxgk.longyan.gov.cn/szfbgs/zfxxgkml/23/201507/t20150730_5430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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