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发改委、卫计委3部门关于南平市落实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5〕144号
颁布日期:2015-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发改委、卫计委3部门关于南平市落实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南平市落实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落实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发〔2015〕10号)精神,保障全市深化医改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完善我市各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医疗卫生资源从地理、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有效整合,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

(二)多元筹集,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增加卫生投入,通过建立医疗事业发展基金,多方筹集资金。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多元办医格局。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提高县级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差别投入,突出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对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投入力度。重点向县级公立医院和各级中医院、专科医院倾斜。

(四)明确责任,分级保障。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区域内主要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市级政府主要承担市属公立医院发展建设的主体责任。

(五)转变机制,提高绩效。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定向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卫生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卫生投入绩效考评体系,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指标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卫生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投入范围

(一)落实完善公立医院的政府补助政策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原则,政府投入向县级公立医院倾斜。各级政府对区域内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院实行差别化的投入政策。县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承担,人员基本工资由财政托底,建立常态化的办医经费补助机制。市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承担,日常运营经费由医院承担,市级财政设立定项补助经费。

1、建立各级医疗事业发展基金。将上级一般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助等全部纳入基金并实行预算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

2、落实药品、耗材零差率财政补助政策。对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市、县两级公立医院,分别按10%、15%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对实施耗材零差率改革的市、县两级公立医院,分别按0%、15%比例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按实结算办法,列入对公立医院的政策性亏损补助,由公立医院统筹用于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转。

3、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一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政策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予以保障。二是县级公立医院无法兑现医护人员档案工资时,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补足,保证医护人员档案工资发放。三是实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由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合理核定年薪水平,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由同级政府全额负担。四是建立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市、县两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要求的基本建设、符合配置要求的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发改、卫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专家论证并报公立医院管委会审批后,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从医疗事业发展基金安排。五是加强儿科、产科、精神卫生、传染病、口腔、老年护理和康复等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中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能力建设,提升专科服务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先发展特色专科和重点学科。六是公立医院承担突发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任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政府按服务成本从医疗发展基金核定补助。七是加大人才培养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公立医院人才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各级政府从医疗事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重点加强卫生科研,落实卫生突出贡献专家激励、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医学领军人才引进等项目资金。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培养、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能力。八是关注中医医院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中医医院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4、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各级发改、卫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和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严格标准和审批程序,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超标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符合规划要求、经同级审计并报政府确认后的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建立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政府补助、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事业发展基金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统筹用于保障公立医院正常运转和发展建设。规范公立医院工资性支出列支渠道,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完善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制定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各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政府采购、大型医用设备购建或租赁、资产核销、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按规定程序审批。健全成本核算机制,将所有经济、业务活动事项都纳入成本核算范围。由政府审计部门对公立医院进行年度审计。

(二)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政策

1.大力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落实农村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和执业医师特岗津贴补助政策。在业务收支平衡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疗服务取得的超过核定收入的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奖励金用于奖励相关人员,稳步提高基层医护人员待遇水平;继续开展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养、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能力,为推进分级诊疗、实现基层首诊奠定基础。大力推广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2、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落实乡村医生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药品零差率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按工作数量和质量给予合理补助。对规划设置、核定审批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继续落实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津贴补助。上述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相应补助外,其余由同级政府承担。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3、落实发展建设和正常运转经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设备配置种类和标准,符合规划要求的基本建设、符合配置要求的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承担,禁止举债建设或购置诊疗设备。合理安排业务用房修缮、诊疗设备更新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在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同级政府对收支差额核定补助。除编制内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财政全额核拨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未满的,其空编顶岗临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视同在编在岗人员,由同级财政核拨,与编制内在岗人员一并列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部分进行核定。

4、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以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目标,由卫计部门建立以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数量和质量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自评,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

(三)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1.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2017年提高到50元以上。落实购买服务政策,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于包括社会力量举办在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口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补助。

2.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央和省上专项经费,继续落实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3.促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计划生育、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核定。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大对社会资本办医的扶持力度

将社会资本办医纳入全市医疗卫生发展规划范围,结合医疗产业政策和医疗资源区域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重组改制或者直接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不同层次的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除了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级政府安排社会资本办医奖励补助资金,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和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急需的康复、护理、养老等非营利性社会资本办医的发展。对民营医院创建并通过二甲、三乙、三甲评审的,按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鼓励民营医院做大做强。

(五)落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补助政策

1、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2016年,各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10元。

2、落实公务人员医疗补助政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以及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3、完善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应急救助、红十字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水平,加大救助力度。

4、保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常运行。各级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正常运行经费由同级政府安排。

(六)支持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口健康信息资源整合,完善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财务、资产等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县、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建设。

(七)落实完善食药品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加大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投入力度,支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建立和完善,支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层质量监管网络建设,支持食品、药品现场快速检测和监测平台建设,保障食品和药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执法、突发事件以及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需要,按规定合理安排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正常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投入机制。各级发改委、卫计委等部门要在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基础上,加快建立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项目库,充分利用我市为原中央苏区优势,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加大对我市医疗卫生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卫生投入机制。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级财政、发改、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管理领域,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每年进行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严格资金管理。政府医疗卫生投入资金应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采取绩效考评等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

(四)完善项目管理。政府补助支出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医疗卫生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纪违规处理。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的对外投资、联营合营、融资租赁、举借债务等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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