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宁政办〔2012〕134号
颁布日期:2012-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2〕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促进问题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第三条对按要求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任务,并取得较好环境效应的片区,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增加环保专项资金核拨。第四条对未能按要求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任务的片区,应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追缴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并相应核减今后环保专项资金核拨,采取区域限批。第五条负有项目监督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二)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三)未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四)违反有关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五)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或工程质量验收职责的;(六)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七)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八)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者在招标投标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四)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超概算、预算,决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计的;(五)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和安全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作业,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质量隐患的;(六)违反建设资金归集、使用规定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八)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工程质量验收的;(九)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二)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单位公平竞争,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五)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六)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抬高工程造价的;(七)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责任的。第八条在工程建设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财物、违反规定接受礼品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具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的处分,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宁德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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