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4〕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省经济信息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细则》(闽环保防〔2014〕8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空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区、各部门应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树立“生态环境是一条红线”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提升空气质量对于提升城市宜居指数、增强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我市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来抓,下大决心、下大力气,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督办。各区、各部门应按照《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和年度计划安排的责任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由牵头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确保按照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请市环委会办公室牵头,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月调度,对各区空气环境质量实行月通报制度。
三、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请市环保局牵头,市、区宣传部门配合,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加强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请市环保局牵头,按照该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要求,组织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形成我市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牵头做好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工作报送市政府审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B177附件.doc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bwj/201412/P0201412054045257887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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