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贯彻落实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贯彻落实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甘南州贯彻落实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对我州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条例》实施重要性的认识

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饮食习俗,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州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主要有回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和哈萨克族等,人口约5.2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7.8%。分布全州七县一市,呈现为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因此,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事关我州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大事。对构建和谐甘南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全州卫生、工商、质监、药监、检疫、民族等工作部门及伊斯兰教协会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州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是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前提。通过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为进一步顺利开展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大力开展清真食品政策和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悬挂宣传横幅,发布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知识,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依法维权、侵权投诉意识,为保障《条例》正确贯彻实施奠定思想基础。

(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宣传作用。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清真食品行业优秀企业、领军人物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推动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坚持在甘南州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参加由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组织的食品安全大型宣传活动,并通过宣传活动将与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有关的党的民族政策、《条例》等法规加入宣传内容,使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努力营造浓厚的清真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州县(市)民族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把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和帮助解决清真食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贯彻落实《条例》,并进一步完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

(一)要进一步完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体系,实现“三个规范”。即:(1)规范制度建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三项制度,即《清真食品进货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学习制度》和《清真食品经营单位检查考核制度》;(2)规范档案建设。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摸底登记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批登记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考核表》等资料;(3)规范证牌管理。对全州从事清真食品的行业进行证牌管理制度,只有具备清真食品标志牌,且企业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进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成立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执法队伍,解决人员编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由卫生、工商、质监、药监、检疫、民族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大对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经营不规范、擅自悬挂清真标识,随意标注清真字样和发布清真食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确保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三)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条例》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州、县市民族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伊斯兰教协会等社会组织对执法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等现象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坚决纠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把各部门依法管理清真食品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

四、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核查登记。每年由县(市)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当地伊斯兰协会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核查登记。并根据调查摸底、核查登记情况填制相关表格,完善档案。同时上报州级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真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为监督、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根据《条例》规定,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协同伊斯兰协会对上报的《甘肃省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各县(市)民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1)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管理人员中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成员的身份证及聘任书复印件;

(4)企业员工花名册(姓名、性别、民族、岗位名称);

(5)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目录复印件;

(6)由伊斯兰协会或清真寺认准的资格证明。

(三)加强清真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卫生、工商、质监、药监、检疫、民族事务部门等工作部门及伊斯兰教协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分层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交流学习,转变观念,开拓视野,努力提高清真食品企业管理者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形成清真食品工作的培训机制,为《条例》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各县(市)民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做好清真食品的行业规划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配合县市卫生、工商、质监、药监、检疫、民族等工作部门实施《条例》。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未经检验、检疫的、违法经营的冒牌清真食品给予严厉打击,从源头上杜绝“清真不清”的现象发生。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之日起应每年接受州、县(市)民族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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