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嘉政发〔201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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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发〔2012〕47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嘉峪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l.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重点涉危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2统一领导、服从指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应急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1.3.3快速反应、科学决策。事故单位及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在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控制事故扩大。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出快速反应,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和发展态势;依法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环保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州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市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州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2.1.1领导机构组成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嘉峪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发布环境应急黄色预警,或根据省政府授权发布环境应急橙色预警,并启动环境应急响应;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发布权威性环境应急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镜铁区、市雄关区、市长城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酒钢公司、中核404厂等部门和事发地有关部门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办)。
2.1.2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执行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标和要求;统一协调环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辖区内企业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和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拟定和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培训,建立完善突发环境应急专家库,以及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市镜铁区、雄关区和长城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参与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和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工作;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机制。
市工信委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搬迁;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恐怖事件等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品爆炸、泄露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露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露的隐患处置;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发改委在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充分考量全市环境容量及环境安全风险,从源头上把好重大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入驻我市。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应急储备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园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参与园区企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市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市农林局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以及涉及林地、湿地、野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市文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酒钢公司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生产、设备等数据资料,并积极支持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中核四O四厂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核与辐射的相关数据、资料,配合市辐射站做好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现场处理组。现场处理组下设监察小组、监测小组、危险废物小组、核与辐射小组、宣传报道小组、后勤保障小组。
2.2.1应急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环境应急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环保局相关科室。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具体负责环境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应急工作的要求,参与制定(或修定)与实施市环境应急预案、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习,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设备。
(2)了解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产生、转移等情况。
(3)向市环保局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及向相关单位通报应急事件情况。
(4)接收、传达上级环境应急命令、指示,接收辖区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环境污染情况报告。
(5)传达应急机构的指令,通报有关环境应急情况,接受各应急小组应急报告,组织调度各应急小组应急工作。
(6)提出应急工作报告建议,为应急机构的应急决策、指挥与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7)负责与市政府、省环保厅及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8)负责应急过程记录,评价应急行动,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
(9)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工作。
(10)完成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任务。
2.2.2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下设空气污染防治组、水污染防治组、土壤污染防治组,实行专家聘任制。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属单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协助指挥部研究、分析事态,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
专家咨询组是应急机构的决策咨询系统和智囊团,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
(2)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或意见。
(3)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及发展趋势做出科学评估,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决策、指挥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对污染区域隔离、人员撤离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处置。
2.2.3现场处理组
2.2.3.1监察应急小组
监察应急小组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所造成原因和环境污染情况的现场调查、取证,提供监察应急信息,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2.3.2监测应急小组
监测应急小组工作由市环境监测站承担。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危害程度,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完成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任务。
2.2.3.3危管应急小组
危管应急小组成员由污控科、环评科、农村科组成。负责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危险化学品的善后处理与处置。参与对污染区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消除去污及对染有生物药剂、化学毒剂的物品和其他危险废物的善后处理与处置。
2.2.3.4辐射应急小组
辐射应急小组工作由核与辐射监测站承担,负责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确定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范围,处置或指导处置环境放射性污染源,指导环境放射性去污,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
2.2.3.5宣传报道小组
宣传报道小组成员由法制宣教科、信息中心组成。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负责报告、总结的编写。
2.2.3.6后勤保障小组
后勤保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尾气中心组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人员、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2.3地方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相邻市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和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环保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预防工作
3.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进行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地区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督促环境危险源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虽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2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预案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由国务院按职责发布红色预警,市政府应积极配合。
橙色(Ⅱ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发布橙色预警,市政府应积极配合。
黄色(Ⅲ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由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
蓝色(Ⅳ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省政府和省环保厅;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一级、二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市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市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甘肃省政府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以下措施:
(1)立即开通与国务院或环境保护部的通信联系;
(2)调集有关应急力量,配合国务院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4.1.2.2重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甘肃省政府负责启动重大(Ⅱ级)环境应急响应,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或环境保护部报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3较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厅;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
4.1.2.4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将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信息报告
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4.2.3信息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跨市界、跨流域地区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由市政府及时向毗邻和可能受影响的市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市政府,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3)各方应保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4)市应急指挥部应在8小时内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
4.3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和报告。接报或得知情况后,市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市政府的指挥下,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于有毒有害的物质扩散,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数据,专家咨询组提供处置建议,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安监局、卫生局等有关专业队伍开展堵漏、输转、抢险措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报告;
(9)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启动本预案有关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信息,应由市政府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市政府的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4.6安全防护
4.6.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6.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报告应急终止情况;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突发环境事件单位组织实施;
(4)市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2调查处理
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发生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善后处置
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市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故的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强制保险。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应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2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置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并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3通信保障
市环保局设立环境应急值守电话(12369),必须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并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保持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备。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设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熟练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队伍;对所属区域内大中型企业环境危险源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管理和培训,形成由市环境应急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市级和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储备和紧急避难场所规划。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建立市级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和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手册,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7.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7.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常态管理,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与修订。
7.1.1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对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应急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等。
7.1.2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1.3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
对各重点企业环境应急部门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4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嘉峪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0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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