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兰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止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继实施了3个全国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我市也同步实施了3个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全市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10年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2364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8341例,避免了近12.5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2010年兰州市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为29.44/10万,如期实现了《2005年—2010年兰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尽管我市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截止目前,肺结核发病位居我市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第二位,防治形势并不乐观,肺结核病仍然是重大疾病之一,也是导致众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同时,由于全球乃至全国肺结核病疫情呈上升趋势,加之流动人口增多,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等问题,更增加了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因此,结核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三、防治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4000例;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全市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全市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市以县(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全市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市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全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四、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及早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鼓励通过使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水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力争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患者治疗管理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断、治疗与管理政策,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不断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患者关怀与支持活动。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县区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深入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尤其要加强对农村边远山区的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并将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广泛化,进一步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健康促进工作效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结核病防治水平。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结核病应用性研究。加强结核病流行病学、耐多药肺结核的防治及监测、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及结核病预防控制模式等应用性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积极争取国家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与推广项目在我市实施,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积极争取国家及国际交流和合作机会。积极争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的机会,积极争取技术援助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家结核病防治合作和交流的机会,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技术和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县区2011—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发改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积极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民政部门应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和均衡结核病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待遇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宣传部门要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健全防治体系,强化能力建设。要继续加强市、县、乡、村四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病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各级防治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结核病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四)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要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将二线抗结核药品纳入基本用药目录。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扩大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强化抗结核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六、监督与评估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县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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