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穗府办〔201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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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耕地保护
(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各区(县级市)应结合重点项目实际用地布局和需求进行永久基本农田的科学划定,避免基本农田零散分布。推进基本农田标准化和示范区建设。开展地力监测,实施农田环保工程,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四)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试行办法,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主体给予补贴,由镇政府协助分配、发放。
(五)扩展耕地后备资源。继续坚持本地补充开发和易地补充开发相结合,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园地、山坡地、废弃矿山用地等开发补充为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控
(六)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结合新型城市化战略部署和“三规合一”工作部署,编制功能片区设置方案,科学划定功能片区范围,完成全市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助推“三规合一”和“多规融合”。在市“123”功能布局规划指引下,按照“2个新城区、3个副中心、11个战略性发展平台”的相关精神,以功能定项目、项目定规模的方式,提出合理的片区用地规模和分期时序。利用编制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利用规划动态评估修改,健全土地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协调互动调整机制。
(七)实行精细化的计划指标分配制度。合理分配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重点保障“三个重大突破”、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用地。定期召开“三个重大突破”、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用地对接会,创新主动服务举措,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提高重点项目的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效率。
(八)执行全市统一的土地供应政策。实施全市统一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级市)应在全市土地市场统一信息发布平台上组织土地出让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产业项目用地预评估和遴选制度,试行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建、扩建产业项目进行供地前和投产后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机制。
(九)明确土地利用准入条件。凡列入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及规划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未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投资管理、国土房管及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的用地原则上不得突破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设定的限值。
(十)明确土地供应原则。
1.优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扩大土地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范围。
3.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及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利用。
4.支持社会资金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投资建设基础服务设施、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分散布局在城市居住区,实行独立用地和与商品住房用地融合等多种建设方式,公租房户型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规划配套完善,促进社区居住人群多元化。推行并完善在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
(十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供应规模控制。
1.土地供应规模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国家、省、市均有规定的,按照其中较为严格的标准进行确定。
2.教育、文化、养老、医疗卫生、垃圾处理、殡葬等公益性行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在条件允许前提下,用地规模依据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从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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