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清府(2009)7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府(2009)7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经2009年8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
为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改善清远市城市卫生总体质量,营造优质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三化一园”发展战略,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全面提升我市城乡卫生环境和文明程度,努力打造绿色经济强市、岭南宜居名城、华南休闲之都,争当山区发展排头兵,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结合我市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系列活动,力争在2012年底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委员会的考核验收,成为国家级卫生城市。
三、工作任务(《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详见附件1)
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域范围
清远市市区建成区(包括:旧城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均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区域范围。
五、工作计划
(一)2009年为创卫基础实施阶段
1、2009年9月,成立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详见附件2)。
2、2009年9月,召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签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责任书。加大创卫宣传,提高市民意识,做到全民动员,全民参与。
3、2009年9月,组织灭蚊达标工作调研。
4、2009年9月,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创卫计划和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5、创卫工作启动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将严格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自查一次,根据检查结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限期整改,以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
(二)2010年为创卫强化阶段
1、全面开展灭蚊达标工作,落实市区所有下水道口(沙井口)安装“四防”(防蚊、防鼠、防蟑螂、防臭)装置,彻底整治市区蚊子孳生场所,力争9月份向省爱卫会申请灭蚊达标,接受省爱卫会的考核验收。
2、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下水道改造或修复、完善市区道路硬底化,修复破损道路)。
3、增建和升级改造市区垃圾中转站和公厕。
4、污水处理工程和市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动工兴建。
5、加快城市公共绿化带建设,增加人均绿化覆盖率,提高绿化档次。
6、完善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和建设。
7、增加城市机械化清扫、冲洗设备,完善城区垃圾封闭容器。
8、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完善各项创卫资料,。
9、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模拟检查,作好准备向省爱卫会申报。
(三)2011年为创卫达标冲刺阶段
1、2011年1~4月各单位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下达的任务基本完成。
2、2011年5月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整理档案资料,制作多媒体VCD或创卫专题音像,做好迎检准备。
3、2011年6月,向省爱卫会申报调研。
4、2011年7~9月,进一步做好相关巩固工作。
5、2011年9月,争取通过省爱卫会的验收。
(四)2012年为创卫达标考核阶段
2012年,全面强化管理,落实整改,迎接专家组的暗访考核和技术评估,力争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委员会的考核验收。
六、工作措施
(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切实加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党政一把手为总指挥、相关的市党政领导成员为副总指挥的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实行“块块负责,条条保证,条块结合,综合整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分解》(附件1)制定的实施计划,落实各项工作;建立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工作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限期达标。
2、召开创卫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签订创卫工作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创卫措施落到实处。
3、清城区和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创卫”领导机构,街道办事处成立工作小组,居委会指定专人围绕国家卫生城市指标体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创卫工作。
4、聘请省爱卫会有关专家、领导作为我市创卫工作顾问,指导我市创卫工作。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创卫氛围
市内各新闻媒体、网站开辟创卫专栏,大力宣传创卫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创卫工作的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人人有责,国家卫生城市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改善城市环境
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等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城市公共设施和卫生事业的投入,为创卫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巩固灭鼠、灭蝇达标成果,全方位开展灭蚊达标工作;完善城市功能设施,做好供水、排污、污水和粪便垃圾处理、公厕、市场、城中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管理措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全面强化各职能部门责任意识,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重点在整治“脏、乱、差”上下功夫;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活动,继续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坚决取缔占道经营、乱摆乱卖和店外经营;改善执法环境,形成良好执法氛围。
(五)加强监管,常抓不懈,建立完善城市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对未达标的项目,限时落实整改,尽快达标。
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经费估算
(一)公共卫生设施和环卫设施项目建设经费3528万元。
新建清远市区粪便无害化处理厂1200万元;新城新建公厕10座1000万元;新城新建垃圾压缩中转站2座200万元;市区街巷路面硬底化工程1000万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80万元;道路高压冲洗车1辆48万元。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项目经费每年约100万元。
经费包括:创卫宣传经费,办公用品经费,参观学习、接待专家、组织调研、督查、日常车辆费用等。
(三)健康教育项目经费每年30万元。
健康教育经费是创卫考核内容之一,而目前我市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以上项目经费估算,不包含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清城区管辖部分。
附件:1、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分解
2、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1:
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分解
任务分解内容
责任单位
备注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爱卫办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爱卫办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爱卫办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爱卫办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爱卫办
6、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市(区)爱卫办、各相关单位
二、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网络健全,经费落实。
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2、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市(区)教育局、市(区)卫生局
3、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市(区)卫生局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城区政府、市(区)卫生局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市(区)卫生局、市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6、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
7、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区)卫生局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市(区)卫生局、市(区)爱卫办、市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区)建设局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区)卫生局、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市(区)建设局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规划局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四、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市环保局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市环保局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市环保局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市环保局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市卫生局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市卫生局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市卫生局、市自来水公司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区)卫生局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市(区)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市(区)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市农业局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市卫生局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卫生局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市(区)卫生局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市(区)卫生局、市环保局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市(区)卫生局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清城区政府、市(区)卫生局、市(区)公安局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市(区)政府、市(区)卫生局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市(区)卫生局、市(区)农业局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财政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经贸局、市(区)爱卫办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市(区)爱卫办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市(区)爱卫办、市卫生局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要在市区范围所有入水口、沙井口安装“四防”装置(防蚊、防鼠、防蟑螂、防臭),是《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的内在要求〕。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经贸局、市(区)爱卫办、各相关单位
开展灭蚊达标工作(具体按调研后制定的《灭蚊达标工作方案》实施)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爱卫办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清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清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市(区)卫生局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清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有卫生宣传栏,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清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卫生局、市(区)爱卫办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清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规划局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清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清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区)爱卫办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市工商局、市(区)卫生局、市(区)环境保护局
7、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规划局
附2:
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陈家记市委书记
常务副总指挥:徐萍华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总指挥:雷广财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
黄兆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石芳飞副市长
王得坤副市长
成员:肖文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陈国基市政府
梁志光市委、市政府
李晋锋市委、市政府
刘柏洪清城区
刘汉球市财政局
梁积福市卫生局
梁智威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苏啟科市规划局
龙伙灵市建设局
苏旭光市工商局
何国雄市环保局
汤桂森市教育局
吴鸿才市交通局
利国振市经贸局
梁志祥市农业局
黎建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周岐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雷玉春市旅游局
刘泽和团市委
李思真市妇联
潘伟清远日报社
杨德银清远广播电视台
韦继棠市委宣传部
邓正明市公安局
卢少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
白伟家市爱卫办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从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政府办、市卫生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城监支队、市交通局、市经贸局、市档案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爱卫办、清城区政府办等单位抽调。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组织、统筹、指导、协调、督查、相关资料收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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