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13〕110号
颁布日期:2013-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清远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清府〔2012〕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消防工作考核是指清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清远市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清远市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监管局、城管局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工作组成员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临时抽调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份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在各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涉及到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考核的,该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自行回避,不参与对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考核,且不得干预或影响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虑到我市南部和北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差异,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27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予以表扬。

第十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其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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