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盘水府办发〔2015〕2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2015〕2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8年6月10日印发的《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市府办发〔2008〕42号)同时废止。
201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决策科学、资源共享、反应迅速的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我市相邻市(县、区)发生波及我市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四)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见附表)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内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为做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另行文),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临时对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进行调整,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临时对成员进行调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分为10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水城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加。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报告地震灾区的受灾情况,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参与抢险救灾力量的协调、部署工作;指导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水城军分区、武警六盘水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六盘水车务段、六盘水月照有限责任机场公司等参加。负责制订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公路、铁路、航空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农委、市商务粮食局、市生态旅游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制订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受灾地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负责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六盘水供电局、六盘水车务段、中石化六盘水分公司、中石油六盘水分公司、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等参加。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设备,保障灾区抢险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参加。负责密切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及险情处置;加强河湖、水库水质监测和危化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河湖、水库安全和饮用水安全;加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设施监控,确保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水城军分区、市教育局、市政府应急办、武警六盘水市支队等参加。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救灾捐赠和涉外(港澳台)事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粮食局、市外事侨务办、市质监局、市生态旅游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港澳台)事务。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六盘水供电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加。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工作,并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拨付。
10.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旅游委、市外事侨务办、省无线电管理局六盘水分局等参加。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市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局长担任。负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指导新闻宣传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现场处置工作组,其组成由市防震减灾局提出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指挥、协调或指导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地震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市地震灾害专家组。专家组由地震、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人防、通信、电力、能源、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等任务。
三、监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地震监测台站和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传递、处理、存贮和报送;负责对全市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
(二)预警与预防。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预报区所在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四、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迅速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告省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震减灾局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最迟不超过地震发生后2小时。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及时将收集了解到的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后上报市人民政府,便于及时上报省外事办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与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根据《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接受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单位第一时间采取合理应急措施先行处置。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接受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单位第一时间采取合理应急措施先行处置。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指导或协助相关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助相关工作。
如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二)分级响应措施。
1.特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特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单位第一时间采取合理应急措施先行处置工作。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或市防震减灾局建议,宣布启动相应Ⅰ级或Ⅱ级地震应急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接到响应启动命令后,按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市人民政府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信息及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将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根据工作需要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情况,向较远的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下先行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要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优先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生命线工程抢修、次生灾害防制、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平息地震谣言;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所收集到的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要求我市非灾区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保持稳定社会,积极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我市非灾区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3)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终止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单位指导或协助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市人民政府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视情况向距离较远的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立即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优先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生命线工程抢修、次生灾害防制、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平息地震谣言;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将灾区物资供需情况、各类救援队伍需求情况和救援装备需求情况向社会公布;在交通要道对过剩物资、过剩队伍及过剩救援装备设施进行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要求非灾区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保持稳定社会,积极组织收集和运送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援助。
(3)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我市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要求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地震影响及破坏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和市民政局。
市有关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市防震减灾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指导或参加灾区的抗震救灾,必要时协调市有关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并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市有关单位工作组、救援队伍活动进行协调。
(3)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三)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临震应急事件。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我市范围内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市防震减灾局及各县(特区、区)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2)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3)市防震减灾局协助可能即将发生地震的县(特区、区)政府制定相关防范性措施;(4)市防震减灾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震逃生常识宣传;(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6)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排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7)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8)市防震减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水城军分区、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9)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粮食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10)市防震减灾局、市公安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11)市防震减灾局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市政府驻地城区2.5—4.0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3.0—4.0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地震、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2)市防震减灾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并将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4.大型矿山、水库附近发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大型矿山、水库和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或可能造成破坏的地震时,市防震减灾局要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发生地震所在地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展应急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局和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对矿山、水库实时监测,判定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5.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我市相邻地区发生对我市产生破坏的破坏性地震时,由市防震减灾局根据地震震级和可能对我市影响大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应的响应等级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灾区各级政府及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先期工作,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对应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响应措施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调查与总结。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恢复重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指挥体系保障。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地震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市防震减灾局要开展地震监测、震害预测、震灾预估、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完善市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市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二)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我市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和市级综合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市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县级以上地震、消防、安监、卫生、交通、水利、电力等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志愿者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武警、消防支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我市应急救援队伍等。
(三)指挥平台保障。
市防震减灾局要健全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建立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四)储备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须的应急物资,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地震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尽量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筹备和调度各项应急救灾资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
(五)基础设施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在地震应急时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市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利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必要的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市有关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在地震中受损的部门,尽快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供电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市交通运输局、六盘水车务段和六盘水市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组织、协调对被毁坏的道路、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六)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社区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科技局、市防震减灾局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特区、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层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初判指标
分级标准
发生在市政府驻地
城区地震的震级
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地震的震级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占省年生产
总值比例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事件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300人以上
3%以上
重大
地震灾害事件
5.0—5.9级
6.0—6.9级
50—299人
——
较大
地震灾害事件
4.0—4.9级
5.0—5.9级
10—49人
——
一般
地震灾害事件
——
4.0—4.9级
10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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