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及公文报送质量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字〔2010〕73号
颁布日期:2010-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及公文报送质量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7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及公文报送质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沧各单位:

近两年来,市政府办公室曾多次下发文件,对公文体例、格式,报送程序和报送内容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单位不严格按规定办事,出现了直接给领导写请示、公文主体不清楚、报送程序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使政府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

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联合请示、报告工作,要经研究协商后,由主办部门负责行文上报,不得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公文,一律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统一登记、挂签,呈送有关领导。今后凡直接送至领导办公室及其他科室代转文秘科的公文,文秘科将做退回处理。

除重大社情、灾情和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文件。

二、确保公文报送质量

公文呈报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公文格式、文种使用、公文版头、文件字号、层次序数、印刷标准、版面格式、公文版记、公文用印等要严格按沧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执行。特别是公文内容,主体要明确,涉及相关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明确指出相关部门的主体单位名称、协办单位名称,不得出现请市政府协调、责成“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等字样。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三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主送机关一般只写“沧州市人民政府”,不能直接写领导的姓名,需要同时送其它机关的,使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市政府报送“意见”时,文中应说明所提意见是供市政府参考还是请市政府审批。报送的公文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两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