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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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两个环境”文件精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127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对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县直各部门2012年10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彻底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确定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1件,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应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0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本通知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二、本通知公布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新规范性文件或者替代条款公布实施之前,可暂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4号)的要求,于2013年底前研究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统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逾期不进行修改的将予以废止。
三、本通知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本单位自行公告,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根据“非公布即废止”的原则,通知之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通知之日起即行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对执行通知之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举报。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为查阅规范性文件提供方便。
附件:1、衡水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2、衡水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修订规范性文件目录
3、衡水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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